反法殖民战争期间越南的国家结构和法律(1946年12月至1954年7月)
1946年12月19日,反法殖民主义抗战在河内等一些城市爆发,并蔓延到全国。一天后的12月20日,胡志明主席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号召全国人民参加抗战,重申越南民族不失去祖国、不再被奴役的钢铁意志。
关键词:风
1946年12月19日,反法殖民主义抗战在河内等一些城市爆发,并蔓延到全国。一天后的12月20日,胡志明主席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号召全国人民参加抗战,重申越南民族不失去祖国、不再被奴役的钢铁意志。
1945 年 8 月革命后,越南成立仅 15 个月,年轻人的民主国家越南就不得不面对最大的挑战之一,即法国殖民主义者再次入侵该国。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外国侵略者进行一场无与伦比的抗战,保卫刚刚获得的民族独立和革命成果。
1946年宪法是越南第一部宪法,是人民民族民主革命的成果,是一部民主进步的宪法。
1945年八月革命后,年轻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就不得不面对长期殖民和封建统治带来的几乎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经济衰退; 1945 年初的一场可怕的饥荒导致超过 200 万人死亡; 95%的人口是文盲。
在法国时期的越南半封建殖民社会中,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法国统治者的法律制度和地方封建制度。然而,后者实际上是殖民地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法国立法管辖。
法国殖民者在完全确立对越南的统治后,将越南(当时称为安南)分为三个政治地位完全不同的地区:“北基”(托金)、“中基”(越南中部)和“南基”(交趾支那)。
为了维持日益独裁的君主政体,阮朝特别重视法律工具的建立和运用。在此背景下,“Hoang trieu luat le”(皇家宫廷法律和习俗)成为在各个阮国王的任期内适用的最重要和典型的法典:嘉隆(1802-1819),明命(1820-1840),绍特里(1841-1846),慈德(1847-1882)。
在击败西山政权并野蛮镇压当时的农民运动后,阮英和其他阮朝国王在十九世纪上半叶建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基层的强大君主国家。在明命国王的统治下(1820-1840),越南进行了封建历史上第三大的行政改革。
1771年春,在阮一、阮禄、阮惠三兄弟的领导下,西山农民起义。
黎氏家族在“黎中雄”王朝下重新掌权的内战结束后,郑氏家族试图掌握所有权力,而阮氏家族则想方设法巩固他们的世仇,将其作为顺光地区的一个独立领土,该地区包括广平省的几乎所有地区、广治省、承天顺化省和广南省,以及现在的广义省的一部分。
黎苏王朝留下的庞大法律文献遗产,被黎中雄国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作为统治国家的工具。然而,如此相当丰富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帮助黎中雄国稳定17世纪末尤其是18世纪初的混乱社会局面。正是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低效以及统治者对国家共同利益的漠视……导致了王朝不可避免的衰落和灭亡。
马当宗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满足了历史的要求,建立了一个新王朝,统治该国长达六十多年(从1527年至1592年),随后在高平山区省份存在了80多年,直到1677年遭到南方黎贞政府的猛烈攻击。
《国朝兴隆》载有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程序法规定占据重要地位。
在越南封建政权下,家庭通常被理解为更广泛的概念,是指在族长领导下连续几代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大集体。理想的封建家庭是“ngu dai dong duong”(连续五代同居的亲戚)。因此,封建家庭中的人身、财产关系不仅是妻子与丈夫、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家庭中不同血统的亲属之间的全方位关系。
《国朝兴业法》722条中,婚姻家庭立法占有重要地位,有70条。该守则涉及许多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问题,例如婚姻问题、婚姻手续和仪式;禁止结婚的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后的人身、财产关系;终止婚姻的形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儿童收养;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国朝兴隆》民法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包括公社公有)和私人所有。
《国朝兴禄》(宫廷刑法)是越南封建国家第一部综合性、最古老的法典,其主要内容保留至今。它是一部总法典,包含刑法、行政法、民法、婚姻家庭法、诉讼法等各部法律的法律规定。然而,《国朝兴隆》基本上是一部刑法。其大部分条款已以刑法的形式表述。
黎青棠(Le Thanh Tong,1442-1497)是15世纪下半叶越南著名的国王、改良主义者和著名诗人。他也是封建越南历史上在位时间最长的国王之一。他在位38年,为国家和民族做出了巨大贡献,使大越(越南旧称)进入了繁荣辉煌的时期。
1428年,黎来即位,建立晚黎王朝,定都东都(升龙,今河内),改国号为大越。
与陈氏交往密切、在朝廷影响力较大的贵族胡贵利于1400年篡夺了陈氏家族的权力,废黜了国王,建立了新的王朝——胡氏王朝。胡贵利自立为王,将国家更名为大五,并将永禄(清化省)定为新首都,并称之为西都(西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