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问题
工人工会研究所的研究人员透露,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尽管近年来有所改善,但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罢工次数不断增加。
关键词:贸易
工人工会研究所的研究人员透露,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尽管近年来有所改善,但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罢工次数不断增加。
政府于四月颁布法令,赋予汽油经销商自主设定汽油零售价的权力。此举旨在使政府摆脱补贴燃料成本的负担,并将定价从集中管理转向市场力量。然而,分析人士警告说,市场状况和国内零售商的财务能力可能会使该法令的执行为时过早。
现在,作为世贸组织成员,越南被要求根据其在进口减税和贸易法规非歧视方面的承诺逐步开放国内商品和金融市场。
越南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在法律完善过程中予以考虑。
越南贸易部(现为工贸部)于2007年7月17日颁布第09/2007/TT-BTM号通知,指导在越南有商业存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贸易权(该通知中定义为进出口权)后,一些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专家表示,该通知的某些规定与越南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不一致。
欧盟委员会代表团贸易顾问安东尼奥·贝伦格尔表示,允许更多技术熟练的外国工人进入将有助于提高当地工人的技能水平
2006年11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总理事会批准越南为其第150个成员。 2006年11月29日,第十一届国会以90.24%的赞成票通过批准决议,批准了《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议定书》。因此,越南将在通知世贸组织批准后30天后成为正式的世贸组织成员。
十年前,具有相同商标、相同服务风格、菜单、制服和装饰的咖啡馆已是一种现象。这些咖啡馆吸引了很多顾客,其中大多数年龄在30岁以下。越南人可能认为这些咖啡馆是由一个业主投资和经营的。他们可能不知道每家咖啡馆都由一位独立企业家拥有,并且每家咖啡馆都是“特许经营”连锁店中的一家,而“特许经营”一词在当时的越南几乎不存在。
1997年商法将一个交易者代表另一个或其他交易者进行商业交易的活动称为“提供商业服务的关系”。 2005 年《商法》将这些活动更明确地规定为“商业中介活动”。根据越南商法,商业中介活动涵盖四种类型的商业活动:贸易商代表、商业经纪、授权经销商买卖货物以及商业代理。
越南的贸易促进活动受《商法》、《广告条例》和许多法律文件的管辖。
贸易代表(商业代理)虽然在实践中出现较早,但在 1997 年《商法》中得到正式承认。 2005年商法第141条至第149条再次规定了此项活动,增加了许多符合国内外惯例的新内容。但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指出和解决。
政府最近颁布了关于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第72/2006/ND-CP号法令(第72号法令),取代了2000年9月6日关于外国贸易商和旅游企业在越南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第45/2000/ND-CP号法令(第45号法令)。
在越南商法中,贸易商构成中心机构。根据1997年商法第五条和2005年商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是经工商登记、独立、正常开展商业活动的主体。
在封建政权下,越南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农业受到高度重视,商业受到限制。商人无法使自己成为社会认可的种姓,也没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因此没有针对他们的单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