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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更好的仲裁法

越南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在法律完善过程中予以考虑。

核心摘要:越南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在法律完善过程中予以考虑。

第一个问题涉及法律的适用,无论是2003年《商事仲裁条例》(《条例》)、《商法》(《法律》)还是《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该法第 4 条规定,具体商业活动适用专门法律,而该法未界定的商业活动则适用民法典。该法虽然对商事活动进行了广义的界定,但仅规定了部分商事行为。因此,对于许多与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商业活动,该法并未提及法律的适用。当仲裁员适用某些法律规定来解决贸易争端时,就会出现专门法中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其次,该法(第 5 条第 2 款)允许涉外关系当事人协商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前提是这些法律或惯例不违反越南法律。在许多正在发生的经济或贸易关系中,很难证明这种违规行为。

第三,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也存在问题,给纠纷解决造成障碍。这些规定本身及其实际执行更注重合同的形式,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院,甚至一些仲裁员,很容易仅仅因为违反合同形式而宣告正在甚至已经完全履行的已签署合同无效。

第四,仲裁实践表明,仲裁协议经常对仲裁管辖权的认定造成障碍。根据该条例第 3 条和第 5 条,即使当事人将案件提交法院,仲裁(而非法院)仍具有解决仲裁协议项下争议的管辖权。实践中,不少纠纷是由涉及无效仲裁协议的合同引起的。谁来考虑并决定这些协议是否无效?

最后一个问题是现行法律和条例中涉外因素的认定。大多数法律文件,特别是2005年《民法典》和2004年《民事诉讼法》都提到了涉外因素,但其认定标准却没有得到充分和统一的规定。

完善现行商事仲裁法律规定的最佳解决办法是制定商事仲裁法,而不是修改条例、颁布新法令。

商事仲裁法的颁布,有利于提高仲裁法律规定的效力。颁布这样一部法律来代替《条例》,也符合政治局第48-NQ/TW号决议对法制发展的导向,强调要结束以条例形式颁布法律文件,减少法令的发布。该决议还要求进一步完善通过仲裁、谈判和调解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框架。

商事仲裁法也将有助于全面纠正现行商事仲裁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许多法律都涉及商事仲裁,因此很难通过颁布新条例来解决《条例》与这些法律之间的不一致问题。商事仲裁法也将使仲裁活动在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据更应有的地位。

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挑战,特别是对法律服务的承诺,迫使越南寻找新的方式来处理仲裁作为向外国人和组织开放的服务。应重新考虑当前与外国仲裁组织相关的法律限制。

起草新商事仲裁法的问题包括:

a/ 商事仲裁法与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法律体系的不一致当然会影响法律的适用。仲裁员的工作是在对具体事实进行充分、全面的分析后,适用法律,以作出正确的裁决。然而,这些不一致使仲裁员难以履行其职责。

解决方案是审查所有相关法律文件。仲裁法是程序法,依赖于实体法。如果相关法律不允许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就不可能颁布仲裁程序来处理特定商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仲裁法与法律体系其他规定的一致性也是越南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