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越南商法中,贸易商构成中心机构。根据1997年商法第五条和2005年商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是经工商登记、独立、正常开展商业活动的主体。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在越南商法中,贸易商构成中心机构。根据1997年商法第五条和2005年商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是经工商登记、独立、正常开展商业活动的主体。本着这种精神,要成为交易者,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主体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存在。
根据1997年商法,交易者主体有四种形式,或者说交易者有四种类型:
a/ 商人为个人:此处的个人必须被理解为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法律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越南公民。
在越南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下,直接从事货物贸易的人主要是在市场上设有商店或货摊或进行流动贸易的个人。由于这些个人的资本、商业组织形式和营业额未达到一定水平,越南法律并未将这些主体称为“企业”,而仅将其称为“商人”。此外,还存在无营业场所、经营资金小、营业收入低的商贩,招牌、账簿、发票、凭证等有关商贩的法律规定在现实中无法适用。在许多国家,这些人被法律称为“不完整的交易者”,他们所受到的法律规定不像适用于交易者的那样严格。在越南,政府有权颁布一项单独的法规,适用于没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商贩,根据该法规,他们只需获得当地政府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即可开展商业活动。
简而言之,根据越南法律,希望成为商人的个人必须完全满足以下条件: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展商业活动的充分条件。
相反,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个人不得被视为交易者: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精神疾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吸毒、吸食兴奋剂)。
- 他们正在接受刑事责任审查或正在服刑。
- 他们因犯有走私、投机、买卖违禁品、制造和买卖假货、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逃税、欺骗顾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罪行而被法院剥夺职业执业权利。
b/ 交易者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