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 年宪法及其下的国家结构
1946年宪法是越南第一部宪法,是人民民族民主革命的成果,是一部民主进步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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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宪法是越南第一部宪法,是人民民族民主革命的成果,是一部民主进步的宪法。
1945年八月革命后,年轻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就不得不面对长期殖民和封建统治带来的几乎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经济衰退; 1945 年初的一场可怕的饥荒导致超过 200 万人死亡; 95%的人口是文盲。
在法国时期的越南半封建殖民社会中,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法国统治者的法律制度和地方封建制度。然而,后者实际上是殖民地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法国立法管辖。
法国殖民者在完全确立对越南的统治后,将越南(当时称为安南)分为三个政治地位完全不同的地区:“北基”(托金)、“中基”(越南中部)和“南基”(交趾支那)。
为了维持日益独裁的君主政体,阮朝特别重视法律工具的建立和运用。在此背景下,“Hoang trieu luat le”(皇家宫廷法律和习俗)成为在各个阮国王的任期内适用的最重要和典型的法典:嘉隆(1802-1819),明命(1820-1840),绍特里(1841-1846),慈德(1847-1882)。
在击败西山政权并野蛮镇压当时的农民运动后,阮英和其他阮朝国王在十九世纪上半叶建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基层的强大君主国家。在明命国王的统治下(1820-1840),越南进行了封建历史上第三大的行政改革。
1771年春,在阮一、阮禄、阮惠三兄弟的领导下,西山农民起义。
黎氏家族在“黎中雄”王朝下重新掌权的内战结束后,郑氏家族试图掌握所有权力,而阮氏家族则想方设法巩固他们的世仇,将其作为顺光地区的一个独立领土,该地区包括广平省的几乎所有地区、广治省、承天顺化省和广南省,以及现在的广义省的一部分。
黎苏王朝留下的庞大法律文献遗产,被黎中雄国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作为统治国家的工具。然而,如此相当丰富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帮助黎中雄国稳定17世纪末尤其是18世纪初的混乱社会局面。正是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低效以及统治者对国家共同利益的漠视……导致了王朝不可避免的衰落和灭亡。
马当宗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满足了历史的要求,建立了一个新王朝,统治该国长达六十多年(从1527年至1592年),随后在高平山区省份存在了80多年,直到1677年遭到南方黎贞政府的猛烈攻击。
《国朝兴隆》载有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程序法规定占据重要地位。
在越南封建政权下,家庭通常被理解为更广泛的概念,是指在族长领导下连续几代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大集体。理想的封建家庭是“ngu dai dong duong”(连续五代同居的亲戚)。因此,封建家庭中的人身、财产关系不仅是妻子与丈夫、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家庭中不同血统的亲属之间的全方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