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古代法律中的夫妻关系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一种基础性、主导性的关系,因而受到古代立法者的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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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一种基础性、主导性的关系,因而受到古代立法者的特别重视。
离婚曾被认为是丑陋的事情,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在古代越南很少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家庭伦理,封建法律允许或强制离婚。
说起越南古代法律中的惩罚形式,就不能不说“五刑”,它起源于中国古代法律,自李陈王朝(11-14世纪)以来,为越南封建立法者所采用。 “ngu hinh”首次在洪德法典(15世纪)中被专门提及,该法典一直保留至今。
由于古代法律规定的基本目的是惩罚违法者,保护国王的权力和君主社会秩序,所以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被视为刑事犯罪;因此,可以说,刑事犯罪构成了越南古代法律内容的实质和基本内容。
根据深受儒家思想和观念影响的古老东方传统,家庭一直被认为是社会的基础。因此,越南人非常重视家庭关系,越南古代法律对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有很多规定。
越南古代法律中,有两部典型的法典被完整地保存至今,即15-18世纪的《国朝刑法典》(皇家法庭刑法典),俗称“洪德法典”;以及19世纪的《越南皇帝的法令和条例》,俗称“嘉隆法典”。
从9世纪初期到19世纪末的近千年间,越南各封建王朝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将其作为统治和管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村(越南语“郎”,汉语“通”)原是越南人民的基本居住形式和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居住着小农家庭。从社会角度来看,它是一个自治程度较低的居住社区。
1858年,法国人正式开火征服越南,在战场上基本取得胜利后,于1883年迫使越南阮朝廷签订和约,从而在越南建立法国殖民政权。法国人并没有废除当地的封建政权;因此,两种行政系统并存:一种是法国的,另一种是傀儡阮朝的(称为南朝——越南的行政机构)。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一种是法国法院系统,另一种是南朝法院系统。
黎氏王朝(1428-1789)和阮氏王朝(1802-1945)是越南封建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两个王朝。因此,他们的法院系统规模庞大且组织良好,是越南封建法院系统的典型。
在君主制国家,国王完全掌握国家权力,因此封建国家机器不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
面对不断的外国入侵威胁和边境麻烦,越南君主制国家历来重视以一支强大且训练有素的军队来巩固国防。越南封建国家的强大,不仅在于有能力组织和管理从中央到基层的统治机构,而且在于有能力组织一支强大、战斗力强的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