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劳工法规允许的合同结构
所有寻求在越南员工运营的外国企业将发现由2012年越南劳动法(第10/2012/QH13号法律)所规定的过程,并在几个通告的指导下,这些通告阐明了这项立法的各个方面。涵盖招聘,试用期,终止合同和就业后福利,应仔细研究合同的性质,以确定入职工人的最有效手段,并确保与这些合同相关的合规要求。
根据《越南劳工法》第15章第3章,允许以下合同结构,因此应构成成本和合规性比较的基础:
- 季节性或特定于工作的合同;
- 不确定的术语合同;
- 确定的期限合同;并且,
- 试用合同。
必要的做记录
劳动合同需要概述有关计划工作各个方面的以下信息。虽然不确定,确定和季节性劳动合同必须包括上述所有信息,但试用雇用合同均遵守减少要求的列表。
选择最佳合同条款
范围从不到一年到不确定英格斯,越南的劳动合同可以为雇主提供大量的余地,以减少需求,突然收到大订单,或者,正如进一步讨论的情况下,遣散费成为问题的实例。
不到一年(季节性收缩)
一年不到一年的合同保留用于季节性或任务特定工作。尽管这些合同下的相对较短的时间可以提供很大程度的可操作性,但应注意一些限制。首先,最重要的试用期(以下更详细概述)目前不允许降至年度的合同。
此外,目前限制了通常根据明确或不确定就业合同完成的任何工作的季节性签约。此例外包括因较长劳动合同签约的雇员而填写的工人由于怀孕,兵役而不属于S或其他缺席的临时叶子。
如果达成季节性合同的终结,并且员工在没有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30天以上,则该工人将自动过渡到12个月的确定合同。
。12至36个月(确定的期限合同)
任何需要工人一年多的雇主,但要临时或不确定其长期需求,可能会发现确定的定期合同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这些合同范围从一到三年,允许使用试用期,但以增加合同特异性为代价。对于大多数雇主,尤其是那些雇用熟练工人的雇主,确定的定期合同是越南最有效的合同结构。
类似于季节性合同,并且如果在确定定期合同到期后的30天内未签署新合同,则雇员的行为将自动升级到确定的定期雇佣合同。
还应注意,雇主只能一次为特定雇员续签一定的定期合同。续约后,必须通过以下概述的无限期劳动合同雇用员工。目前允许雇主在确定定期合同上保留雇员的最长时间为六年。
不确定的合同条款
顾名思义,在雇员或雇主决定终止合同之前,无限期的雇佣合同是有效的。由于不确定的期限合同终止表现不佳的雇员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通常建议雇主在头六年中聘请确定的定期合同,然后将其雇员过渡到第二个和最终确定的定期合同后,将其雇员过渡到无限期的结构。
利用试验y期
在正式入职过程之前,试用期为雇主和潜在雇员提供了评估其关系的机会。由于雇主的合同合规性和薪酬要求减少,并且涉及这些合同终止的限制更少,因此使用试用期的使用可以是维护运营和降低成本的有效工具。
> > > >主要将从试用期受益的公司是那些寻求雇用高技能职位的工人的公司。这些工作不仅在访谈中更具主观性和难以评估,而且根据现行法律,相对于非熟练职位,允许熟练职位的试用期的性质。
所有雇主都应在使用这些问题之前注意到试用期和赔偿规定行为,如下所述。
起草缓刑合同
根据2012年盛行的劳动法和随后的通告,试用合同将遵守信息和文档要求的减少列表。这些要求的细节可以在概述合同要求的图表上找到。
试用合同的结构
给定职位的试用期与该职位所需的教育成正比,范围从六到60天。这些合同仅限于一次使用时间,如果双方希望在缓刑合同中指定的期限之外继续这一关系,则必须将其转换为一年或更长时间的标准合同。根据越南就业法规定的现有试用合同长度包括:
60天: 试用期最多为60六十天,用于需要专业或需要大学教育或更高的技术技能。
30天: 试用期最多30天,用于需要专业技能和/或技术资格的工作,其中一些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教育才能获得。
六天: 对于越南所有其他类型的就业,包括大多数体力劳动和制造,缓刑限制为六天。
30和60天试用期之间的区别在圆形水平上需要澄清,起草合同时应密切监视。根据遵守情况,根据第05/2015号通函/纳-CP,将要求公司在试用合同结束前三天通知那些经历了30天和60天的试用期。
补偿
赔偿probaTionary雇用受相关各方裁定的协议约束,必须在雇主和雇员协商的协议中规定。尽管在试用雇用的赔偿金额方面有相当大的纬度,但雇主有义务提供赔偿金不低于适用于试用期间的职位的85%的工资。
通过招聘服务招聘
外国雇主还可以使用招聘服务通过信誉良好的来源雇用越南工人,但这是根据几个资格的。首先,只有以下外国办公室才有资格:
- 外国外交任务,领事处,联合国家体系国际组织的代表办公室,地区和子区域的政府间组织;
- 代表办公室外国新闻机构以及外国广播和电视组织;
- 国际,政府间和外国政府组织;
- 允许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并且,
- 外国非营利组织的组织。
然后,这些外国办公室仅被允许使用以下政府机构批准的招聘机构:
- 外交部(有能力任命或授权组织招募);
- 劳工,战争无效和社会事务部(可以建立就业服务中心);并且,
-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建立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