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更新电子发票制度:32号文要点
越南最近改革税务管理系统的规模和速度预计会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巨大压力。这种情况需要密切关注新法规并进行全面更新,以确保企业及时合规调整。
2025年5月31日,越南财政部发布了32号通知,在之前的法令中规定了广泛的发票管理规则。本文在探讨32号文最重要的要点的同时,还讨论了自2025年6月起生效的关键监管变化。
32号文的总体范围
该通知主要根据2019年税收征管法、第/uploads/allimg/2025db/2020/ND-CP号令(以下简称“123号令”)和第123号令对发票和记录的某些内容提供了指导。 第 70/2025/ND-CP 号(“第 70 号法令”)。它还建立了其他相关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
- 组织措施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时索取发票;
- 电子发票开具授权;
- 发票编号制度;
- 电子发票使用的特殊情况;
- 增值税发票及退税申请的内容;
- 电子发票 转换;
- 申请使用电子发票时识别存在高税收风险的纳税人的标准;
- 记录的使用;
- 电子发票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提供商的资格标准。
电子发票开具授权规定
卖方与授权电子发票开具人不再需要是关联方
与78/2021/TT-BTC号文相比,32号文 扩大了电子发票开具授权服务的合格提供商范围,取消了卖方及其授权电子发票开具人必须是关联方的要求。
因此,新通知仅要求提供有资格使用电子发票,且不受第 /uploads/allimg/2025db/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经第 70/2025/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2 条修订)所述暂停情况的限制。范围的扩大使卖家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电子发票合作伙伴,而不受关联关系的限制。
电子发票授权合同/协议的强制性信息
32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电子发票授权合同或协议包含以下信息:
- 姓名、地址、税码或个人信息 授权方(卖方)和被授权方(电子发票提供商)的身份号码和数字证书;
- 授权电子发票的信息,包括类型、符号和型号);
- 商品和服务付款的目的、期限、付款方式和责任;
- 有责任在以下情况下存储和出示文件:
此外,通知要求被授权方开具的电子发票必须与授权方的计税方法一致。
卖家授权时电商平台的责任
32号文明确了经营户、个体企业授权电商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时的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必须代表其销售商品和服务,通知企业家庭或个人的税务机关。
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格局中,这项规定至关重要,旨在帮助使用 Shopee 和 Lazada 等主要平台的小企业家庭和个人,同时也加强电子商务平台遵守纳税义务的责任。
更新的电子发票 编号制度
第32/2025/TT-BTC号通知概述了电子发票的编号格式制度,包括两个主要部分:
- 表格编号:根据电子发票类型从 1 到 9 的数字;
- 参考码: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6个字符的代码,表示发票是否包含税务机关的验证码,以及开具年份和电子发票类型。
表格电子发票类型编号-发票类型 | |
编号 | 类型 电子-发票 |
1 | 增值税(VAT) 电子发票 |
2 | 销售电子发票 |
3 | 公开销售电子发票 资产 |
4 | 国家储备物资销售电子发票 |
5 | 其他类型:电子邮票、电子客票、电子卡、电子收据或其他相当于发票的电子单据 |
6 | 像发票一样管理的电子凭证(例如内部转账单、寄售单等) 备注) |
7 | 电子商业发票 |
8 | 与税费集成的增值税电子发票 收据 |
9 | 销售电子发票与税费收据集成 |
电子发票参考代码格式 | |
组成部分 | 含义 |
第一个字符 | “C”:含税务机关代码 |
接下来的两位数字 | 发票开具日历年的最后两位数字(例如,25 = 2025) |
第四个字符 | 发票类型字母代码(T、D、L、M、N、B、G、H、 X) |
最后两个字符 | 用户定义(用于区分发票模板;如果不需要区分,则使用“YY”) |
发票类型字母代码含义(第四个字符) | |
信函 | 用途 |
T | 供企业、组织、家族企业和税务登记个人使用 权限 |
D | 用于公共资产销售、国家储备销售或带有可选字段的特定发票 |
L | 签发由税务机关针对特定交易编制 |
M | 从销售点(POS)系统签发 |
N | 内部转账交货单 (电子版) |
B | 托运单(电子版) |
G | 电子印章、电子客票或电子卡作为增值税 发票 |
H | 电子印章、电子客票或电子卡作为销售发票 |
X | 电子商业 发票 |
申请电子发票的特殊情况
融资租赁活动
32号文对融资租赁活动电子发票的开具进行了详细规定,突出了以下要点:
- 强制开具增值税 发票:融资租赁机构对应征增值税的租赁资产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具体的进项发票/单据(r 国内采购或进口):
- 国内采购必须包含有效的进项增值税发票;
- 进口资产必须有进口阶段增值税缴纳证明文件。
- 匹配进项和销项增值税金额:输出发票上的增值税总额(在租赁资产时开具)必须与进项发票上的增值税总额(对于国内资产)或进口增值税支付文件(对于进口资产)一致
- 在增值税发票上使用代码“CTTC”来表明融资租赁活动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注明具体税率(0%、5%或10%)。
- 对于不需缴纳增值税或缺少进项发票/单据的资产,不应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
- 出售抵债资产:融资租赁机构出售抵债资产(因客户未付款)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客户提供。在语音中必须明确注明:被抵债资产退还的增值税金额、税率“CTTC”代码以及按抵债记录剩余价值计算的增值税(不含增值税)。
对于大额、频繁交易
32号文对大额交易电子发票的发放进行了规定 或经常性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需要卖方(企业)与买方或合作伙伴之间进行对账。该规定允许企业在特定特殊情况下完成数据核对后开具电子发票,而不是在货物或服务交付时开具。相关案例包括:
- 衍生产品:受信贷机构、证券、商业、增值税等监管;
- 工业餐饮服务,例如为工厂、学校或医院提供膳食;
- 商品交易服务: 在交易所交易商品(如农产品和金属);
- 信用信息服务:提供信用报告和财务洞察。
-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适用于客户为企业或组织的情况。
收银电子发票的主体
32号文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主体可以申请开具电子发票的情形。 注册以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这些实体必须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并已向税务机关注册才能使用电子发票。但是,他们必须确保电子发票包含以下信息:
- 税务机关的代码或电子数据,其中包括卖方的名称、地址和税码,以及买方的姓名、地址、税码、个人身份证号码或电话号码(如果需要);
- 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单价、数量和付款价格,突出显示增值税前售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金额以及按扣除法征税的组织和企业的含增值税的应付总额;
- 发票创建日期,其格式符合第 123 号法令第 12 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标准数据要求,并经第 70 号法令第 1 条第 9 条修订和补充。
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的主要变更
某些企业的强制性电子发票
作为 根据第 70 号法令规定,特定行业年收入达到 10 亿越南盾(约合 38,399 美元)或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企业必须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个人所得税扣缴证明指南
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个人所得税(PIT)必须停止使用根据之前规定签发的电子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并开始使用符合第70号法令规定的电子凭证。如果之前签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中发现任何错误,一旦适用第70号法令,必须签发新的电子凭证来替换错误的凭证。
结论
32号文代表了越南税收管理的重大进步, 电子发票系统,展示了政府对税务管理现代化的承诺。随着取消电子发票开具授权的关联方要求以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等变化,企业可以期待更大的灵活性和问责制。
随着越南朝着到 2026 年取消统一税制的目标迈进,企业必须保持警惕并适应这些不断变化的法规,以确保合规性并在这个新框架中优化其运营。
(U1 新元 = 26,012.5 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