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1400-1407)的国家和法律
与陈氏交往密切、在朝廷影响力较大的贵族胡贵利于1400年篡夺了陈氏家族的权力,废黜了国王,建立了新的王朝——胡氏王朝。胡贵利自立为王,将国家更名为大五,并将永禄(清化省)定为新首都,并称之为西都(西都)。
关键词:合规
与陈氏交往密切、在朝廷影响力较大的贵族胡贵利于1400年篡夺了陈氏家族的权力,废黜了国王,建立了新的王朝——胡氏王朝。胡贵利自立为王,将国家更名为大五,并将永禄(清化省)定为新首都,并称之为西都(西都)。
1226年,陈氏家族从李朝手中接管了权力。陈朝时期,封建君主政体在李朝已经奠定的坚实基础上继续稳步发展。
随着早期黎朝的衰落,其最后一位国王黎龙定于 1009 年去世,李朝(1009-1225)诞生,开启了越南民族历史的新时期。大规模建设开始,为民族和独立封建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综合基础。
封建阶级的法律思想,包括封建统治阶级关于法律的主要思想和观念。研究大越主流意识形态的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是,越南封建阶级在精神上还不够强大,无法创造出自己的、独立的、与国家地位相称的意识形态。在总体思想层面上,特别是在法律思想层面上,越南封建阶级吸收了外来思想,并在自己的阶级观和民族传统的某些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
在越南历史上,10世纪在许多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可以说是该民族历史的转折点。所有这些变化,都是围绕反抗北方封建帝国的统治,夺回民族独立,从而结束了千余年的依赖和亡国状态,开辟了国家发展的新时期。
公元前179年,中国军阀争斗的南越国王赵达入侵悠乐并强行统治。从那时起至公元905年,悠乐一直受到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隋朝、西汉、东汉、晋、宋、梁……北方封建政权的所有政策都是为了废除悠乐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将其纳入中国,同化越南民族。
雄王时期的国家,即文朗国和后来的悠乐国,只是国家的原始形式,尚无严密明确的政治机构和集中的中央行政机构。它只是比部落联盟更高层次的一种组织形式。这样的国家由于缺乏文字,还没有成文法,社会关系仍然非常简单,由习惯法规范。
继承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今天的越南法律不能不继承过去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价值观。
65年前,越南人民于1946年1月6日成功举行第一次大选,选举国会代表。为纪念这一周年,本文回顾了胡志明主席的著名言论:“大选意味着自由、平等、民主和团结”。
河内一家外资合资企业的员工Huy Dong对月收入600万越南盾必须缴纳10万越南盾的税款感到不满。
越南于 2007 年 1 月 11 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 (WTO) 第 150 个成员[1],历经 12 年的申请过程,其中涉及与成员国看似无休无止且经常存在争议的谈判。 [1] 越南的入世一揽子计划于2006年11月7日获得世贸组织议定书批准。正式会员资格于 2007 年 1 月 11 日生效。
《行政诉讼法》扩大了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该法将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
越南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社会保障纠纷不断增多、形式多样。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形成和发展的一个新制度。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已同意立即将越南的鲶鱼从其消费者指导手册的红色名录中删除。
财政部已通过第 122/2010/TT-BTC 号通知(简称“122 号通知”),扩大了国家对商品和服务定价的控制。 122 号文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要求几乎所有从事实行价格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贸易的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或申报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登记或申报其商品和服务的“组成部分”的价格。
越南刑事诉讼制度是在1988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正式确立的。它吸收了适合越南实际情况的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先进思想,但仍然具有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典型特征:
越南家政服务的特点是缺乏专业性和法律关系,不仅使女佣处于不利地位,也给雇主带来麻烦。分析师一致认为,需要制定明确且具体的法规来保护双方。
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部分民事案件应当参照先例进行审理。但这一提议并未得到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支持。本文探讨了先例的性质及其对越南法院诉讼程序的可能影响。
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从三个重要方面影响工资和工资政策。首先,进一步的经济一体化扩大了工资差距,这与越南维持低收入差异的承诺相矛盾。
现在和以前一样,总有一些为国家有功的人出现,他们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表彰和物质和精神上的特权。然而,特权政策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因国家而异,取决于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历史条件以及习俗和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