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发票合规管理:第70号法令下的核心变革
自2025年6月1日起,第70/2025/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70号法令”)将对第123/2020/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23号法令”)中涉及发票开具与记录管理的多项条款进行修订与补充。本文旨在总结新法令所规定的主要变更内容,并为受监管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第 70 号法令针对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外国供应商设定了合规要求,明确了各类交易情形下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限,并允许相关供应商使用增值税发票。
该法令还针对出口加工企业,依据增值税申报方式明确了发票类型的适用规范,并详细列明了数字平台运输服务发票的具体要求。上述调整旨在强化监管合规性,同时优化并简化电子商务领域的发票管理流程。
将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国供应商纳入监管范围
第70号法令在第123号法令第2条第1款e项中新增了一类主体,该条款明确了发票和记录开具与管理的受监管实体范围。据此,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或提供数字平台及其他服务但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如选择注册电子发票(e-invoice),则需严格遵守第70号法令对第123号法令相关规定的补充要求。
发票开具时限
第70号法令对第123号法令的第9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
发票类别 |
开具时间 |
备注 |
商品销售(包括公共资产转让) |
在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时,无论付款状态如何,均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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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出口 |
卖家应确定开具时间,且该时间不得晚于清关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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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 |
服务提供完毕后,无论付款状态如何,均适用。 |
若提前收到款项,开具时间即为付款时间(定金除外)。 |
大宗货物/服务 |
服务提供当月的次月 7 日前;或者, 自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7 日内。 |
包括法规规定的特定服务,例如航空支持和物流。 双方约定期限应作为计算所提供货物和服务数量的依据,该期间由卖方与买方根据协议共同确定。 |
原油及其衍生品的销售 |
当买方与卖方确认最终销售价格时,无论付款状态如何,均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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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销售 |
当买方和卖方确定当月的天然气供应量时,但不得迟于该月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申报纳税期限届满前。 |
若政府担保条款中明确约定,则特殊规则将予以适用。 |
贷款业务 |
通常为信贷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利息收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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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兑换代理机构 |
于货币兑换及现金服务完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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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服务 |
行程结束时,将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同步相关数据至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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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查与治疗服务 |
根据治疗数据于每日结束时开具发票。 |
若客户未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则应在每日结束时对所有服务进行汇总,并统一出具发票。 |
保险业务 |
于确认保险收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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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彩票销售 |
于下一次开奖前开具的发票,专用于退还未售出彩票。 |
为每位代理商分别开具发票。 |
赌场及电子博彩业务 |
最迟应于前一日收入确认后的次日内完成。 |
所收取金额的相关数据须同步报送至税务机关。 |
关于发票使用的补充说明
允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国供应商使用增值税发票
该法令明确,增值税发票适用于采取抵扣法进行增值税申报的组织,具体涵盖电子商务业务活动、基于数字平台开展的商业活动,以及由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出口加工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引
第70号法令对第123号法令第8条第2b款进行了修订,并明确规定出口加工企业在以下情形下需分别出具相应发票:
- 若采用直接增值税法(适用于非出口业务),则应开具销售发票;以及
- 若采用抵扣法,则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补充完善电子商务发票类型的最新规定
第70号法令规定,电子商务发票适用于向国外出口货物和提供服务且能够以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传输发票数据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如果出口商无法以电子方式传输商业发票数据,可开具电子增值税发票或电子销售发票。
此外,该法令进一步明确了在每笔交易中,需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代码开具电子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及销售发票)的两种情形:
- 企业正处于破产程序中,但在法院监督下仍继续经营;以及
- 处于文件说明或补充阶段的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及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有关发票所载信息的具体规定
数字平台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对于通过数字平台提供货运服务并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运输企业,其开具的发票应明确载明所运输货物的名称,以及发货人的全称、详细地址、税务登记号或身份识别号码。
促销发票的规定
若某一实体针对其商品或服务开展促销活动,则需依据促销活动的总金额开具发票,并附具详细的促销物品清单。
相关实体应妥善保存其促销活动的完整记录,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该实体需对交易信息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在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详细清单。此外,若客户明确要求为每笔交易单独开具发票,则卖方有义务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
关于电子签名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不一致的处理指南
若数字签名时间戳是在发票开具之后应用,则对于包含税务机关代码的发票,其数字签名时间戳的生成以及代码传输至税务机关的时间安排,或对于未包含该代码的发票提交电子发票数据的时间安排,均应不晚于发票开具时间的下一个工作日,除非出现特殊情况。
卖方应在发票开具时完成税款申报,而买方则需在收到发票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税款申报。双方均应确保申报表单及内容严格符合第70号法令的要求,且准确无误、完整无缺。
关于通过收银机开具电子发票的相关规定
第70号法令对第123号法令的第11条进行了修订,原条款仅涉及认证发票的基本规定。修订后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认证电子发票的具体规定,涵盖以下内容:
- 监管对象;
- 适用原则;
- 所需信息。
通过收银机开具的电子发票所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70号法令明确了通过收银机开具电子发票的适用情形,涵盖以下主体:年营业额达到10亿越南盾(约合38,786美元)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以及在商业中心、超市、零售业(不包括车辆销售)、食品和饮料服务、餐饮业、酒店业、客运服务以及各类个人服务领域(依据越南经济部门相关规定界定)从事商品和服务销售的企业。
通过收银机开具的电子发票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通过收银机开具的电子发票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卖方的名称、地址和税号;
- 买方的名称、地址、税号/个人识别号码/电话号码(如买方要求);
- 商品或服务名称、单价、数量、支付金额。若组织和企业采用扣缴方式纳税,必须明确注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金额以及含增值税的总支付金额;
- 发票开具时间;以及
- 税务机关代码或电子数据,使买方能够访问并申报由POS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中包含的信息。
卖家应通过电子方式(如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买家发送电子发票,或提供查询链接或二维码,以便购买方查阅和下载电子发票。
新增的被禁止的行为
第70号法令对第123号法令第5条第2款中关于组织和个人在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时涉及发票和单据的被禁止的行为进行了补充规定。基于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履行以下权利与义务:
- 伪造发票及相关文件以进行非法活动;以及
- 未按本法令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
关于电子发票替换和调整的新规定
法规变动 |
第123号法令中的原条款 |
第70号法令下的修正案/补充条款 |
增加需要调整电子发票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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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发票作废过程中出现错误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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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于发票中错误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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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除凭证
在代扣个人所得税(PIT)或征收税款、费用及收费时,负责代扣代缴的单位或征收机构须向收入被扣除的个人出具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或税款、费用及收费的正式收据。上述凭证及收据应包含第70号法令所规定的必要信息。
若采用电子记录,须严格遵循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标准数据格式。在经授权完成纳税结算的情形下,将不再出具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
若个人未签署劳动合同,或所签署的合同有效期不足三个月,则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个人申请,为其开具针对每次个人所得税扣除或同一纳税年度内多次扣除的相应证明。
如果个人签订三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则收入支付方在该纳税年度内仅需为其开具一份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
未来的合规要求
第70号法令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生效,其将对企业如何开具发票与管理记录,以满足税务合规要求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为避免因无意违规而遭受潜在处罚,建议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完善发票与记录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 发票开具时间:应严格遵守针对不同交易类型设定的截止期限,依据所有权转移、服务完成情况以及其他第70号法令中明确规定的标准及时开具发票;
- 增值税发票使用:外国电子商务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可使用增值税发票,并需严格遵循新出台的增值税申报方法及相关规定;
- 电子商务发票:电子商务发票须遵循最新指导方针,确保相关数据通过电子化方式准确传输至税务机关;
- 电子发票的替换或调整及申报:建议企业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有关电子发票日常开具与申报的具体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