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避免双重征税简介
在国际贸易方面,各国的税收制度往往使全球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对其收入重复征税的不利境地,即双重征税。例如,一家公司可能需要在其居住国以及通过外国投资提供商品和服务而获得收入的国家纳税。
因此,外国投资者非常有必要了解越南与各国之间现有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A)以及如何应用这些协议。这些条约通过确定豁免或减少在越南的应纳税额,有效消除了双重征税。
越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清单
DTAA 在越南适用于谁?
DTAA 适用于越南或越南签署国居民的个人和公司 DTAA 具有或两者兼而有之。
与越南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居民须在其本国缴纳相关税款。如果某人拥有住宅房产、在该国居住了一定时间或满足任何其他相关标准,则被视为居民。
另一方面,越南居民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在一个日历年内或自该日期开始的连续 12 个月内在越南居住 183 天或以上 抵达;
- 获得并登记永久居留身份;或
- 在纳税年度内在越南租赁住所至少 90 天。适用的住宅包括酒店、寄宿处、招待所、住宿处和工作办公室。
如果组织在越南设立企业并根据越南法律运营,则该组织被视为越南居民。例子包括国有公司、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私营企业。
DTAA 如何适用?
如果国内税法与 DTAA 中的税收规定存在直接冲突,则以 DTAA 中的规定为准。然而,当越南不存在DTAA中包含的相关纳税义务或协议中的税率高于国内税率时,将优先适用国内税法。例如,如果签署国有权征收越南不承认的一种税种,则越南税法将适用。
DTAA 通常仅适用于所得税。然而,在越南,双重征税协定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都有影响。
应税收入的类型
企业收入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FIE)来说,企业收入是指在越南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确定如下:
- 法人实体(例如、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此类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商业活动产生的收入征税。目前,越南公司实体的标准税率为 20%。
- 非法人实体 – 那些未成立法人实体而开展业务的企业,如果在越南拥有可直接或间接获得收入的常设机构 (PE),则需缴纳预扣税或部分税款。
常设机构的定义是完全或间接运营的固定营业场所。 部分进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必须在指定地点设立和/或永久维护的建筑物、办公室或设备(全部或部分),则该外商投资企业被称为越南常设机构。
拥有常设机构并获得在越南开展业务许可的投资者须遵守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那些进行b与越南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的业务将根据外国承包商预扣税法规缴纳预扣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越南赚取的收入
股息
税收协定项下的股息不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因为越南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公司在向海外母公司汇出股息之前,必须履行越南的财务和税务义务。这意味着汇出的股息是税后利润,可以在其他签署国再次征税。大多数税收和收入司法管辖区允许对在其他国家/地区就收到的股息缴纳的税款进行税收抵免。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别按 5% 和 10% 征税。大多数 DTAA 下的利息税通常是免税的,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通常会降低,税率为 5% 至 15%。
技术、管理和咨询服务
服务费通常按 10% 预扣税,其中 5% 为增值税 (VAT),另外 5% 为企业所得税。根据 DTAA,只有 CIT 部分可以免税。
个人收入
与越南签订 DTAA 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如果在越南赚取收入,则需要根据越南个人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这些居民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可以免税:
- 居民在任何纳税年度的 12 个月期间在越南居住的时间少于 183 天;
- 居民的雇主不是越南居民,无论工资是由雇主直接支付还是通过雇主代表支付;
- 工资不是由越南雇主的常设机构支付的。
提供独立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这种方式赚取收入的外国个人必须缴纳相关所得税。如果个人或公司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提供独立服务,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