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发布 80 号文,指导实施《税收管理法》。
  • 虽然 80 号文重点关注多个税收方面,但我们将重点关注电子商务和数字业务。
  • 80 号文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

越南税务部 财政部最近发布了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80号通知),指导2019年税收征管法(第38/2019/QH14号法律)的实施。 80号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其中多个章节对税务手续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说明。

我们将重点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章,该章节为基于数字平台的电子商务业务活动以及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境外商业实体提供的其他类型服务的税务管理提供了指导。

80号文 亮点

80号文指导意见影响f直接和间接纳税人:

  1.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海外商品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
  2. 从海外供应商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越南组织和个人;
  3. 经海外供应商授权在越南注册、申报和纳税的组织和税务代理人;
  4. 商业银行和支付中介服务公司。

海外商品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必须在越南注册税号,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首次直接申报。申报可以由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越南的授权代表(例如税务代理人)完成。第一次直接声明可以使用 01/NCCNN 表格进行注册。可以使用表格 02/NCCNN 完成以下定期声明。适用的税率取决于活动和收取的费用。

如果海外商品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适当注册和纳税申报,税务管理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以前,预扣税仅在企业对企业(B2B)交易发生时适用,这意味着越南当地公司负责申报、代扣代缴预扣税,以支付给外国商品供应商和服务的款项 外国承包商税 (FCT) 法规下的提供商(有一些例外)。

根据 2022 年 1 月起的 80 号文,企业对消费者 (B2C) 交易也将缴纳预扣税。这意味着通过数字平台从越南个人那里赚取源自越南的收入的外国企业也必须在越南纳税。此类企业的一些例子包括 Netflix 和 Steam 以及亚马逊和 eBay 等数字市场平台上的在线交易者。

GDT可能在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

B2C交易的纳税申报、代扣代缴和汇款责任将由商业银行和支付中介服务公司承担。税务总局 (GDT) 将向当地商业银行和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总部通知未注册的海外供应商的名称和网址,以供扣缴税款。

商业银行和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将负责使用《2019 年税收法》附录一中所附的 03/NCCNN 表格,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预扣税。 80号文 纳税申报缴款截止日为每月20日。

通过信用卡等支付方式进行B2C交易,商业银行及支付中介服务商(如PayPal)无法代扣税款的,银行企业将被要求每月使用80号文附录一所附的03/NCCNN表来监控并向GDT报告此类付款。纳税申报和汇款的截止日期为每月10日。

提前计划2022年1月

虽然GDT的下一步行动尚不清楚,但很可能会准备一份未注册的海外清单 供应商并继续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强制其越南来源收入的税务合规性。在这种情况下,向未注册的海外供应商付款的客户可能会被征税。

大多数本地客户不愿意同时支付海外供应商以及因自己付款而产生的相关当地税款。因此,他们将来很可能会避免从未注册的海外供应商处采购。

当 GDT 提供进一步的官方指导时,我们会更新。不过,我们建议企业学习一下新通知和预在新的一年里一定要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