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版权法:新法规和相关权利
越南政府最近发布了第22/2018/ND-CP (“第22号法令”)的法令,取代了第100/2006/ND-CP的法令,并使用了更新的指南,涉及许多文章,这些文章涉及《民事法典》和《知识产权法》下的版权。该法令将从2018年4月10日生效。
重大更改
两个重大更改的重点是版权的版权和收集和分发的注册证书。
版权注册证书
根据第22号法令,越南版权办公室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如果它希望从收到以下文件的日期起撤销版权或权利注册证书:
- 与《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有关的主管当局的判决或裁决;
- 组织和获得版权/相关权利注册证书的个人。
特许权使用费的收集和分布
根据第22号法令,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表演,唱片,视频录制或广播的个人和组织,并且不要求获得版权所有者或相关权利持有人的许可,但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有偿或物质福利,需要与合适的持有人或相关的社会联系,以收集使用其工作。如果他们无法与合适的持有人建立沟通,则需要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找到业务支持 公司建立和结构如果版权与多个收集社会有关,则组织可以同意授权一个实体进行谈判n代表特许权使用费的许可,收集和分配。
还需要收集社会维护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数据库,这些权利可以链接到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国家数据库。
跨境版权保护
根据国际协议和各个成员国的法律,在越南具有版权保护的任何工作也受到保护。截至2016年,越南是遵循与版权保护有关的协议的一方:
- 伯恩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布鲁塞尔大会与卫星传输的携带程序信号的分布有关;
- 日内瓦保护表演者的公约,发音图和广播组织的制作人
- 罗马女童n用于保护表演者,发音图和广播组织的制作人
-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协议 - 旅行
- 越南 - 美国版权协议
- 越南 - 瑞士双边协议
- 越南 - 美国贸易协定
ip Protection in vietnam
在越南,负责IP保护执行的政府机构包括科学与技术检查部,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工业和贸易部市场管理局,公共安全部经济警察局,财政部习俗办公室和人民法院(民事法院)(民事法院)。
对于版权问题,越南版权所有办公室,根据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的回应用于管理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的ible。 在过去的几年中,越南知识产权(IP)和版权保护的法律和监管方面的进展非常重要,但执法仍然不足。
在越南运营的外国公司需要与负责监督侵权问题和IP违规的不同政府部门紧密合作。
通常采取行动,例如将民事诉讼提交法院或向违规者发送警告信,这并不有效,并且往往是一个漫长而昂贵的过程。 一个人应该有侵权的知识产权办公室(NOIP)或越南版权办公室(COV)的侵权决定。
外国公司需要清楚地了解IP和版权保护在越南的运作方式,以及如果他们发现自己正在处理违法行为,可用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