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对信贷机构的修订法批准
越南国民议会已投票批准对信贷机构法律的修正案。这是细节。
去年,据透露,范·蒂姆·帕特集团(Van Thinh Phat Group)的主席Truong My Lan据称从Saigon商业银行(SCB)挪用了123.6亿美元。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欺诈行为,已经制定了许多法规,以防止它再次发生。
具体来说,已经对越南法律进行了修正。这些是由国民议会上周通过的。这些在下面概述。
所有权限制
从今年7月1日起,将阻止个人股东拥有超过5%的信贷机构。这包括间接所有权,个人是投资信托的当事方或所说的个人拥有超过50%的宪章资本的公司,并且通过该车辆对信贷机构进行投资。
此外,一个组织的信贷机构的宪章资本不超过10%,其中包括上述任何间接所有权。
股东也有限制,他们不能拥有信贷机构的宪章资本的15%以上。
一个信贷机构的主要股东也仅限于拥有另一家信贷机构的宪章资本的5%。
请注意,法律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豁免这些限制。
所有权披露
伴随修订后的所有权限制是新的披露规则。特别是,拥有信贷机构宪章资本超过1%的股东需要公开披露他们拥有多少宪章资本。例如,与所说的主要股东,家庭成员相关的任何人,同一银行中拥有一部分资本的一部分也必须披露。
早期int精神
此外,当银行挣扎的时候,早期干预也被确定为该行业的关键需求。修订后的法律通过制定越南国家银行应将银行置于特别管理的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
它还详细介绍了在提早进行早期干预时应如何做出回应。具体而言,它指出,银行应寻求增加其宪章资本,削减其运营成本并加强其风险管理流程和程序。
它还限制了在高风险业务活动的早期干预下限制银行,而不是支付股息。此外,它决定银行必须暂停可能是非法的银行活动,并且必须删除被认为是非法行动的领导团队的任何成员。
向前迈进
信贷机构修订法律的大部分法律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尽管注意到与T有关的规定他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有关更多信息,请联系Dezan Shira and Associates的业务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