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南部历史上国家行政的基本特征
本文分析了从公元初期到1945年之前各个主要时期越南南方历史上国家行政的基本特征,为当今越南正在进行的国家机器组织和运行改革提供历史参考。
关键词:基本
本文分析了从公元初期到1945年之前各个主要时期越南南方历史上国家行政的基本特征,为当今越南正在进行的国家机器组织和运行改革提供历史参考。
国家行政基本原则指导国家行政组织和活动,帮助国家行政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利益。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民事责任被认为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但古代立法者更多的是从刑事意义上来思考的,没有像西方古代法律那样明确的纯粹民事责任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区分违反民法规定的责任和履行民事合同承诺的责任。此外,刑事补救措施通常适用于对他人造成人身或物质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越南古代法律既没有系统、全面地规定民事合同,也没有像同时期西方国家那样对各类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效力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特别是越南和整个东方古代法律的典型特征。
越南古代法律中,有两部典型的法典被完整地保存至今,即15-18世纪的《国朝刑法典》(皇家法庭刑法典),俗称“洪德法典”;以及19世纪的《越南皇帝的法令和条例》,俗称“嘉隆法典”。
在越南,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理解为一定的意识形态和程序形式和模式的指南,旨在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违法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原则是指刑法定罪、刑罚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