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个人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是什么?
根据2012年《劳动法》规定,个人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调解员调解后,提交法院解决,但以下情况除外:
- 解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分纠纷;
- 劳动合同终止时的损害赔偿、津贴纠纷;
- 家庭雇员(女佣)与其雇主之间的纠纷;
- 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纠纷,或者依照健康保险法规定的健康保险纠纷;
——职工与合同派出职工出国务工的企业、非企业单位之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
劳工调解员必须在收到调解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争议双方均须出席调解会议。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表出席调解会议。
劳工调解员将指导双方进行谈判。如果争议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劳工调解员将准备成功调解的书面记录。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劳资调解员可以向双方推荐解决方案供双方考虑。如果争议各方都同意建议的解决方案,劳工调解员将准备成功调解的书面记录。
如果双方不同意建议的解决方案,或者争议一方在两次正式传唤后无故缺席,劳工调解员将准备一份调解不成功的书面记录。
调解不成功的书面记录必须有到场当事人和劳资调解员的签名。
成功或不成功调解记录的副本必须在准备好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发送给争议双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