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SBV已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和离岸银行分行(银行)利率衍生品(IRD)产品的第01/2015/TT-NHNN号通知(第01号通知),以取代第62/2006/QD-NHNN号决定(第62号决定)。 01号文自2015年3月2日起施行。
以下是 01 号文的重大变更。
对 IRD 当事人的要求发生变化
IRD 的当事人之一(“供应商”)必须是拥有允许 IRD 的适当银行牌照的银行。交易对手(即“客户”)可以是在越南成立的任何法人实体,包括银行。
非银行客户必须有符合其许可业务的有效基础交易。
作为银行的客户可以签订 IRD 来对冲利率风险,不仅是为了符合旧决定 62 中其许可业务的有效基础交易,而且是为了对冲其资产负债表中产生的利率风险。
01号文扩大了允许的税务局名单。仍允许远期利率、利率掉期、应计利率掉期和跨货币掉期。然而,它增加了利率期权,利率期权被定义为在到期日之前或到期日的某个时间以名义本金支付或收取约定利率的权利,但不是义务,由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和利率上限组成。
取消供应商的资本要求
01号通知取消了供应商必须拥有至少1万亿越南盾股本作为提供IRD产品的条件的要求。
基础交易的定义更广泛
01号文允许各类合法的具有利率风险的基础交易通过税务局进行对冲,但基础交易不能是税务局。 01号文的发布取消了本通知初稿中标的交易必须采用“浮动利率”的要求。
抵消 IRD 和国际市场交易
01号文增加了允许抵销IRD的规定。供应商可以通过与客户签订抵消 IRD 来管理与其 IRD 相关的风险:
离岸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