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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中的惩罚制度

2011-02-25 15:36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说起越南古代法律中的惩罚形式,就不能不说“五刑”,它起源于中国古代法律,自李陈王朝(11-14世纪)以来,为越南封建立法者所采用。 “ngu hinh”首次在洪德法典(15世纪)中被专门提及,该法典一直保留至今。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I. “Ngu hinh”(五项重大处罚)

说起越南古代法律中的惩罚形式,就不能不说“五刑”,它起源于中国古代法律,自李陈王朝(11世纪-14世纪)以来,为越南封建立法者所采用。 “ngu hinh”首次在洪德法典(15世纪)中被专门提及,该法典一直流传至今。

为了强调刑罚的威慑性,古法典第一条中总是明确规定“ngu hinh”。它们按严重程度排列,包括:

1.“休伊”刑:在这种惩罚形式下,违法者将被用棍棒打五度:十鞭、二十鞭、三十鞭、四十鞭、五十鞭。这种刑罚是在城门或市门当众用藤棍执行的,其目的是使违法者不仅感到身体上的痛苦,而且感到羞愧,从而不敢再犯。按照东方人“不打棍子,惯坏孩子”的观念,封建官僚被视为人的父母,用棍子教人。 “xuy”的主要目的是威慑和教育违法者,虽然“ngu hinh”中刑罚最轻,但无法保释。

洪德法典详细描述:杆由藤条制成,带有尖刺盖,节点被去除。它的长度为 3“thuoc”和 5“tac”。其大端测量为 3“phan”,小端测量为 1“phan”和 5“ly”。 (“Thuoc”、“tac”、“phan”和“ly”是古代测量单位,1“thuoc”等于0.33m,10“tac”;1“tac”= 10“phan”,1“phan”= 10“ly”)。

当受到“xuy”处罚时,违法者还可能被罚款和/或降职(如果他们是官员)。

2.“Truong”(棍子)。殴打罪犯的棍棒分为五度:60、70、80、90、100 棍。

根据《洪德法典》,这种惩罚形式只适用于男性,不适用于女性,女性会被用棍棒殴打。同时,嘉隆法典(19世纪)规定“truong”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关于棍子的大小,《洪德法典》规定:棍子用大藤制成,其尖盖和节不去掉。它的长度为 3“thuoc”和 5“tac”;大端测量为 5“phan”,小端测量为 2“phan”和 5“ly”。

“须”和“长”虽然是越南古代法律中的五种主要刑罚形式之一,但也可以作为“do”和“luu”等其他主要刑罚形式的附加刑罚。

3、“做”刑罚形式:违法者为国家服无偿的徭役。

洪德法典根据犯罪者要从事的工作的轻重,将“做”分为三个等级;每个学位都分为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更具体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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