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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规定的离婚

2011-02-28 10:52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离婚曾被认为是丑陋的事情,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在古代越南很少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家庭伦理,封建法律允许或强制离婚。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离婚曾被视为丑陋之事,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在古代越南很少见。

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家庭伦理,封建法律允许或强制离婚。离婚和婚姻一样,首先要服务于夫妻双方的名誉、门阀和封建社会秩序,而不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和利益。这种思想主导了越南古代法律中离婚制度的全部内容。

因此,根据封建法律,婚姻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根据现代立法,当妻子或丈夫去世时,婚姻自然终止。然而,根据古代法律,情况并非如此。

《洪德法典》(15世纪)第2条和《嘉隆法典》(19世纪)第2条规定,如果一名妇女在丈夫去世后,在坚持享受生活的同时,没有为他哀悼,没有穿丧服或再婚,她将被指控为“十重罪”之一的“bat nghia”(不忠),并受到法。

根据《弘德法典》第320条规定,如果妇女在丈夫三年丧期后愿意守寡并祭祀丈夫,则除祖父母和父母外,任何人强迫她改嫁他人的,将被贬三品德;新婚夫妇必须离婚,女方将被送回前夫家,男方无罪。

《嘉隆法典》第98条规定,如果寡妇在为已故丈夫守丧期间再婚,将受到100鞭笞刑。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丈夫先去世,妻子必须为他守丧三年,期间不得再婚,只能留在已故丈夫的家里,像丈夫去世前一样,履行对公婆的一切义务。这意味着这样的婚姻不会立即终止,而是在丈夫去世三年后终止。

相反,如果妻子先去世,丈夫就不必为她哀悼,并可以立即再婚,这意味着前婚姻将在妻子去世后立即终止。

古代法律的上述规定,都是按照儒家思想,增强妇女对丈夫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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