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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越南刑法中的军事职务

2011-03-04 17:29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者很重视在当时的刑法中规定军事罪。 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典)用了整整一章(第十四章)来论述此类罪行。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 关于军事犯罪的一般规定

黄越兴律认为,军事犯罪有以下特点:

首先,第192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越南封建法院的军队(官兵)和警察部队中的人员。这也意味着,在越南的法军官兵不受当地法律的约束,如果犯下罪行,将根据法国法律接受法国法院的审判。

其次,从所有条款和条文的精神和文字来看,犯罪的对象是对军队、军事领域的侵犯,例如逃兵、开小差、通敌、违反军队纪律、侵犯军事财产……

第三,关于刑罚的确定,如果犯同样的罪行,军官的处罚比男子更重(第231条)。

军事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类:

a/ 逃避兵役、开小差、开小差后犯罪

该法第208条规定:尚未入伍,自应征入伍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服兵役的,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曾经参军的人,上述期限为15天。

对于逃兵罪,该法将逃兵罪分为境内逃兵罪和逃亡国外罪两种。第209条规定下列行为为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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