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已开始全面革新国家进程,包括逐步革新国家和政府的组织和运作。 “更新”事业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取得重要成果。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一、1992年宪法规定的政府组织和运作
新宪法于1992年颁布,经过近10年的“doi moi”政策的实施,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它可以被认为是“我”时期的越南宪法。
根据1992年宪法,政府机构与以前宪法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宪法将1980年宪法规定的部长会议改为政府。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性质的变化,准确确定了其作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权力结构中最高执行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政府更名后,议会性质不再像1959年宪法下的政府委员会和1980年宪法下的部长会议那样被强化。 1992年宪法规定的政府是在集体领导政权(整个政府集体)和单一老板政权(总理)相结合的基础上组织和运作的机构。因此,与1980年宪法下的部长会议相比,“doi moi”时期宪法下的政府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
1992年宪法第109条规定:“政府是国会的执行机关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因此,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以两种身份行事:一是作为国会的执行机构,二是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近代以来越南国家组织的历史始终坚持国家权力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原则。但是,这种基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理论对权力结构中的分权原则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在法律技术上拒绝适用该原则的合理要素。这在越南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没有权力分立,而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分配和协调,这在政府的两种职能中得到了明显体现,政府既是附属机构又是独立机构。其附属地位是其作为国民议会执行机构的能力,而其独立地位是其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构的能力。
1992年宪法比以前的宪法对政府和政府首脑(即总理本人)之间的权限进行了更明确、更具体的界定。
根据1992年宪法第109条和第110条,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和其他成员组成。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并向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报告其活动。总理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报告其活动。
根据第 117 条,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就各自管理的领域或部门向总理和国民议会负责。
根据1992年宪法,政府有11项职责和权力(第112条):
- 指导各部、部级机构、政府所属机构、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建立和巩固从中央到基层的国家行政机构;指导、检查人民代表大会的执法工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创造条件。
——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组织领导普法教育工作。
- 向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案、条例草案和其他法律草案。
——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制定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国家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