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1975年至1986年是越南的一个特殊时期——战后和“doi moi”(更新)之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地方政府也具有特殊性,虽然为“doi moi”事业做了初步准备,但其组织结构和运作仍深受过去的影响。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975年抗美战争胜利后,越南实现统一、恢复和平、重建国家。 1975年至1986年是越南的一个特殊时期——战后和“doi moi”(更新)之前的时期。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这一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也具有特殊性,虽然为“doi moi”事业做了初步准备,但其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仍深受过去的影响。
一、1980年宪法规定的地方行政机构
国家统一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新宪法,取代1959年宪法。
根据 1980 年宪法,越南地方政府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 省、市行政部门和同等行政单位。
- 农村/城市地区、省会/城镇管理机构。
- 公社、乡镇、区政府。
按照传统模式,地方行政机构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特别是,根据1980年宪法,将原行政委员会更名为人民委员会,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普及性,并强调人民委员会的作用,它不仅负责地方的行政管理,而且还负责经济管理。
省、直辖市或相当级别的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其他各级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人民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人民议会的任期相对应。根据1980年宪法,人民委员会的地位和性质基本保持不变。根据1980年宪法第114条规定,人民委员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对本人民和上级机关负责。同时,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委员会由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是地方人民议会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
根据 1980 年宪法,人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任务和权力:
——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得到尊重和执行。
- 决定当地的计划和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