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1945年八月革命推翻殖民政权后不久,越南民主共和国就于1946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越南公民的财产私人所有权得到保障”。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945年8月革命推翻殖民政权后不久,越南民主共和国于1946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保障越南公民的财产私有制”(第12条)。
此外,年轻的共和国随后颁布了大量法律文件,废除了法国殖民主义者、反动派和封建地主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同时建立了新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以确保新的政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以及抗法殖民主义战争的成功。
这些文件包括 1945 年 9 月 22 日颁布的法令,解散越南各地殖民主义和封建统治者组织的工会组织; 1945年11月15日颁布法令,废除殖民主义者拥有海防-乌南(中国)铁路线的权利; 1950 年 1 月 22 日法令,规定国家分配国内矿产资源的权利; 1950 年 5 月 30 日法令,规定战时征用财产。事实上,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将企业、矿山、通讯系统、邮政、矿产资源置于国家所有之下。
特别是1953年12月19日颁布的《土地改革法》,为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劳动人民土地所有权的大规模土地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1946年宪法的基础上,越南民主共和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所有权。例如,1950年5月22日法令修改了民法中的一些法规和制度; 1952年2月20日法令颁布了房屋、土地买卖、赠与、交换登记程序规定。
1954年抗法战争胜利后,越南北部获得解放,开始社会主义建设。进行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逐步建立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合作社)两种主要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1959年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对所有制制度、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作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过渡时期,越南民主共和国存在以下主要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即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民族主义资本家所有制。”
第十二条规定:“国营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是国家优先发展的经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矿山、河流、森林、荒地和其他自然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制。”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合作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特别鼓励、引导、扶持合作经济的发展。”
对于个体劳动者,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引导、帮助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提高劳动水平,鼓励他们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社、贸易合作社。”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民族主义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引导他们从事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活动,按照国家经济计划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国家鼓励和引导民族主义资本家以公私合营或者其他形式走社会主义改造道路。”
国家还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保护公民对其住宅和其他私有物品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与1946年宪法和1945-1954年立法不同,1959年宪法主张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人对人的剥削,支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然而,1959年宪法中的这些规定在1954年至1975年期间无法实现,当时该国被分为两个不同的政治制度。在反美帝国主义救国战争中,国家为了贯彻民族团结政策,忽视了生产资料的绝对公有制,而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护个体农户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1959年的《宪法》中,也体现在其他法律文件中,例如1960年6月29日《关于省、市和省镇私人房屋租赁政策的政府委员会令》; 1964年7月29日政府理事会令,规定了城市和省会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1963年6月3日关于严格遵守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制立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