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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现行立法中的法定继承

2011-04-01 11:38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越南的习俗是,业主很少立遗嘱来遗赠其财产。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父母与子女的财产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然而,现实表明,大多数继承纠纷都是在财产所有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法律上的继承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制度,必须满足生活的实际需要,同时符合越南的风俗习惯。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根据1990年《继承条例》和1995年《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继承:

 遗嘱无效;

 在立遗嘱人之前,所有遗嘱继承人均已死亡,或者在继承时有权获得遗嘱继承的机构或组织已不存在;

 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人无权获得遗产或放弃遗产;

 遗嘱中未处置遗产;

 遗产被遗赠给无权继承遗产的遗嘱继承人、放弃遗产或在遗嘱人之前去世的人,或者被遗赠给有权继承遗产但在继承时已不复存在的机构或组织。

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无论其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并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留下的义务。

法定继承人包括与死者有下列关系的人:

 家庭关系,例如曾祖父母与祖父母、祖父母与父母、父母与子女、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

> 在法律认可的收养基础上培养养父母和收养儿童之间的关系。

由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大,法律规定了三级继承,即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级继承人或者有无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第一级继承人时,第二级和第三级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

第一级继承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亲生父母、养父母、亲生子女和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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