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除2009年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外,该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决定处罚时,也可以考虑其他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必须在判决书中载明。”
朱笃镇人民法院,
除2009年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外,该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决定处罚时,也可以考虑其他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必须在判决书中载明。”该规定强调了法院对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论证的重要性,以减轻刑事责任,并要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解释这些情况。
该法还在第 17、18、19、25、57、58、59 和 69 条中规定了一些其他情有可原的情况,包括: 准备犯罪;犯罪行为不完全;自愿终止未完成的罪行;因情况变化,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者对社会有重大功绩;犯罪人年老体弱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取得较大进步;并且犯罪者是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2000年8月4日第01/2000/NQ-HDTP号决议(第01/2000号决议)第五节c点指导了本法总则部分中多项规定的适用,具体规定了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其他一些情有可原的情况如下:
“——被告人的配偶、血亲、子女或兄弟姐妹为国家做出了功绩或取得了杰出成就,被国家授予下列荣誉称号之一:劳动英雄、武装部队英雄、越南女英雄母亲、人民艺术家、杰出艺术家、人民教师、优秀教师、人民医师、名医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崇高称号;
- 被告是战争伤残者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亲生或领养)或血亲兄弟姐妹是烈士;
- 被告是因职业或工伤事故受伤程度达到或超过31%的残疾人;
- 受害人也有过错;
- 由第三方造成的损坏;
- 被告家属代表被告进行补救或损害赔偿;
- 如果仅对受害者的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受害者或其合法代表要求减轻被告的刑罚;
- 被告犯下罪行是为了执行意想不到的工作,例如抗击风暴和洪水或紧急情况。
根据具体案件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其他情形可以视为情有可原,但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
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具体案件和情况,将任何可能的情况视为情有可原,无论该情况是否已明确规定或源自第01/2000号决议第5条c点规定的情况,因为《守则》第46条第2款和第01/2000号决议第5条c点末尾的规定是开放的。去年涉及农业银行租赁公司2的腐败案的两名主要被告被判处死刑__照片:Hoang Hai/VNA 去年涉及农业银行租赁公司2的腐败案的两名主要被告被判处死刑__照片:Hoang Hai/V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