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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检疫法

2014-06-28 17:20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明年1月1日起,新的《植物保护检疫法》(以下简称《法》)将取代2001年的条例。

该法共77条规定了植被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和农药管理。该法适用于在越南从事植物保护和检疫活动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

该法规定了国家植物保护和检疫活动的政策。据此,国家支持建设无害生物区;创建和发展专业组织,提供与农业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植保服务,服务规模化农业生产。国家鼓励建设农药生产工业园区和农药及废旧农药包装物收集处理系统,鼓励生产和使用可回收材料农药包装物。

有害生物防治

第十四条规定了有害生物防治要求。

植被所有者必须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有害生物,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安全地防治对植被有害的生物,不让其蔓延。发现外来有害生物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或者专门的植物保护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规定,有害生物爆发,可能大面积蔓延,对植被造成严重损害的,必须通报;发现外来有害生物或者可能对植被造成严重损害的防治对象时;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决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公布当地的有害生物。当害虫有可能在两个或多个省份传播并造成严重损害时,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可以决定公布该害虫,而在其余两种情况下,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可以决定公布该害虫。当植物害虫得到控制并且不再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时,有资格报告害虫的人员可以宣布害虫已经结束。

根据该法的规定,除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规定的免于检疫的情况外,进口、出口或过境时应予检疫的物品以及按照该法应予国内检疫的物品均须实施检疫。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将在每个时期颁布检疫物品清单、输入越南前须进行检疫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物品清单、植物检疫对象清单和控制对象清单。

如果进口物品经鉴定极有可能携带植物检疫物,渗透、扩散、威胁国内农业生产或国家粮食安全,严重影响越南出口,或出口物品不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可能失去出口市场,则应禁止该检疫物品出口或进口。上述风险消除后,物品方可继续进出口。

国际合作

第十一条植物保护检疫国际合作重点是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农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经验分享和信息交流。

中央植保检疫机构作为植保、植物检疫、农药国际合作活动信息交流的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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