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第三版破产法草案对现行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特别是在不返还点的确定、管理人制度、信托财产的保护、破产申请撤回的谈判以及纳税债权的优先权等方面。
Nguyen Minh Hang [1] and Bui Duc Giang [2]
然而,该文本并没有真正填补现行立法空白(可疑交易、执行合同或中止付款义务)或缺乏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董事不当交易的责任)或新债权人(新金融)的规定。
和服装集团__照片:Tran Viet/VNA
特别是,尽管有担保债权人在破产中仍然拥有超级优先权,但文本仍不清楚他们如何在清算时强制执行其担保。
2004 年 6 月 15 日颁布的第 21/2004/QH11 号破产法并没有真正放松市场退出。自该法颁布以来,仅有83家企业被宣布破产,与2012年和2013年前9个月被迫停业或“解散”的9.7万家企业相比,这个数字微不足道[3]。根据2013年6月18日国家关于2014年立法方案的第45/2013/QH13号决议,《破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于2014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了破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草案”)。该法律草案对现行法律框架进行了重大修改。在本文中,我们将尝试总结该草案的主要新规定,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完善现有的文本。
该法草案仍然采用现金流量测试[4]作为评估公司是否能够偿还债务的唯一手段(第3条)。然而,根据第 4.1 条,正在考虑与此测试相关的两个新选项:
l 方案一:当公司自债权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该公司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
l 方案2:当公司无法偿还自债权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的金额达2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该公司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这些提议将澄清破产的触发因素。
债权人提交债务支付通知的时限缩短为自法院发布启动破产程序的裁决之日起 45 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最终宣告破产之前提出债权[5](第65.1条)。此外,草案规定的救助措施之一是将破产公司出售给债权人或第三方(第93.2(e)条)。
此外,公司资产的清算将在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决中予以说明,并在该裁决作出之日后进行干预(第105条)。预计这将使破产程序比目前更省时。
暂停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草案第40.1条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申请受理之日起,对公司作为被执行债务人的资产的民事判决中止执行,但强制公司赔偿自然人生命、健康、名誉损害、履行国家义务或者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判决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