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将强制执行在线投资者遴选程序
越南已通过新的第 225/2025/ND-CP 号法令更新了许多先前有关投资者选择程序的规定,这最终促进了招标过程中的更大责任性和公平性,提高了关键投资项目中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探讨新法令中的最重要变化。
2025年8月15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第225号法令,对先前关于招标法管理与实施的细则进行了更新。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中详细规定了有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重要项目的投资者遴选程序的多项变更。
法令提出了一项针对线上招标(包括土地使用项目)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并引入名为“国家招标网络系统”(NBNS)的新平台。该工具旨在为潜在企业简化参与流程,同时提升招标过程的整体效率。
本文将对这一法令中所规划的新路线图及其他关键修订内容进行探讨与分析。
第225号法令对哪些指令进行了修订?
第225号法令对两项先前的法令进行了广泛的修订和补充,包括:
- 2024年2月27日第23/2024/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根据行业管理法律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投资者选择的条款和措施;
- 2024年 9月16日第115/2024/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涉及土地使用的投资项目中投资者选择的条款和措施。
强制性在线招标实施路线图
根据第225号法令,投资者遴选流程需通过国家招标网络系统(NBNS)在线完成,并须遵循以下阶段性时间表:
- 自2026年7月1日起:所有国内投资项目的“意向邀请”必须在NBNS平台上在线发布;
- 自2027年1月1日起:采用国内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投资项目,其投资者遴选必须通过NBNS在线进行。该要求适用于单阶段单信封和单阶段双信封两种招标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在线投资者选择流程不适用于国际招标项目。但这些项目的投资者选择信息必须按照 2023 年《招标法》的要求在系统上公布。
投资者遴选招标中请愿处理程序的详细指南
随着处理投资者遴选招标请愿的新规出台,第225号法令对整个在线投资者遴选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以确保流程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该法令对第115号法令第八章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引入了更严格的条件、更明确的时间表,并设立了独立的请愿解决委员会。这些修订构建了一个结构化、多层次的请愿处理机制,通过规定强制性请愿条件、设定具有约束力的时间限制以及实施独立审查,进一步提升了招标体系中的透明度、问责性和程序正当性。
请愿解决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项目情况,该委员会可应总理要求由财政部长组建,也可由各部长或同等机构负责人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组建,或由省级人民委员会针对地方项目组建。财政部门担任常设机构。委员会成员包括:
- 一名主席;
- 一个常务机构;
- 相关机构的代表;
- 专家或专业协会(如有必要)。
成员不得与请愿人或评估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冲突。委员会须在收到请愿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成立。它将集体逐案运作,并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它有权向所有相关方索取信息,并在任务完成后自动解散。
申诉条件
在结果公布前,与项目有关的机构或组织可就招标文件提出申诉,参与投标的投资者可就招标过程提出申诉。此类申诉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数字签名,并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国家商业登记和纳税系统提交。
结果公布后,只有参与投标的投资者方可提交申诉。这些申诉必须与投标评估相关,不得涉及诉讼或其他投诉,并且必须向常设机构缴纳申诉解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解决程序
在结果公布前提交的申诉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或结果公布前提交,采购实体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如果投资者不满意,可在五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有关结果的申诉必须在公布后十天内提交,采购实体有七个工作日的时间作出回应。如果未达成解决办法,申诉可提交至申诉解决委员会常设机构。委员会须在二十天内审查此事并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紧急情况下,合同签署可能会暂停。所有决议文件必须明确说明请愿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还需指明补救措施和纠正措施。请愿人可在任何阶段撤回请愿,如果对结果不满意,他们保留进一步提起诉讼的权利。
其他重要更新
竞争保障措施的豁免
第 225 号法令为两种特殊情况引入了竞争要求的豁免:直接指定的投资者和在“特殊情况下”选定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a)项直接指定投资者的项目包括:
- 由拥有战略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投资者提出的项目;
- 需要持续选择已开发数字基础设施和平台的先前投资者以确保技术兼容性、同步性和连接性的项目;
- 投资者根据政府规定提出的需要加速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国家利益的商业投资项目。
《招标法》第 34a 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类别下的项目包括:
- 国防、安全、外交、领土边界、国家利益或执行国家政治任务所需的项目;
- 需要授予合同或分配任务的战略部门项目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等关键的、具有全国重要性的开发领域进行投资的项目;
- 具有特定投资程序、投资者选择、土地分配或租赁、海域分配或其他特殊条件,使得本法第 34 条第 1、2、2a 款规定的标准投资者选择方法不适用于项目实施的项目。
在这些情况下,投资者无需遵守第 23 号法令规定的竞争保障措施。
对投资者的新激励措施
该法令扩大了优惠待遇,尤其是针对科技型企业以及承诺进行技术转让的外国投资者:
- 科技企业和初创企业:评标时额外加 5% 的分;
- 有技术转让承诺的外国投资者:额外加 2% 的分
这与之前的法规有所不同,之前的法规并未对这些群体给予特殊激励。
取消经验要求
通过从第 23 号法令和第 115 号法令的多项条款中删除“经验”一词,第 225 号法令将投资者评估中的经验要求从强制性改为可选性。这将产生以下影响:
- 评估标准现在仅关注能力(财务、技术、人力资源);
- 过往经验不再是必需的。投资者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再强制要求。
“特殊情况”项目的范围扩大
第 225 号法令修订了第 115 号法令中“特殊情况”类别下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则。新清单包括:
- 紧急项目:扩大范围,纳入省级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范围扩大,涵盖更多地方当局;
- 核能和海上风力发电:被列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但海上风力发电仅在没有其他可行替代方案时才可纳入;
- 其他项目:新增一般性条款,允许将不适合其他选择方法的项目纳入其中。
修订后的选择程序
根据第 225 号法令制定的新规则简化了特殊情况下规定项目的程序,减少了审批环节。具体职责分配如下:
- 国会/总理项目:交由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和决策;
- 省级项目: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批和投资者选择;
- 紧急安全/经济项目:现在要求国防部和公安部进行详细评估。
该法令还正式规定了谈判、合同签订以及不通过拍卖进行土地分配的相关条款。
投资者的直接任命
第 225 号法令在特定情况下为投资者的直接任命引入了更明确的规定,包括:
- 涉及战略或高科技创新技术的项目;
- 需要与现有数字基础设施保持连续性的项目;
- 紧急的国家利益项目,例如灾后重建或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件;
- 位于国家铁路走廊内的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的城市发展项目。
现在,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向财政部和总理报告直接指定项目的执行情况。
投资者直接任命的新程序
第 225 号法令在第 2 条第 18 款中引入了投资者直接任命的额外程序。现在根据项目的启动方式,认可了两种不同的程序:标准流程和简化流程。
程序 |
适用项目 |
步骤 |
主要特点 |
标准流程 (7 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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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流程 (4 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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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第 225 号法令是越南投资领域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促进了招标过程的更大透明度和效率。通过实施强制性的在线投资者选择以及建立结构化的申诉解决系统,该法令提高了责任性和公平性。
企业应为这些变化做好准备,以优化其投标策略并确保合规,从而在越南不断变化的投资环境中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