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71/2007/ND-CP指导信息技术法律
法令
详细的规定和指令实施某些Infor的文章信息技术行业的技术法
政府
根据6月25日的政府组织法律; 法令 第1章: 第1条。范围 该法令规定了信息技术行业的活动,确保信息技术行业发展的措施。 第2条。应用主题 该法令适用于越南组织,个人,外国组织以及从事信息技术行业活动的个人活动。 第3条。解释单词 在本法令中,术语belOW被解释为如下: 1。软件产品是软件和随附的文档,以任何物理形式生产,显示或存储,可以购买,出售或传输到另一个对象进行开发和使用。 。 2。系统软件是指用于组织和维护系统或数字设备的操作的软件(以下简称统称为数字设备)。系统软件可以为应用程序软件创建一个环境,以便在数字设备运行时始终处于工作状态。 3。应用软件是在某个环境中开发和安装的软件,以执行特定的任务和操作。 4。实用软件是帮助用户组织,管理和维护数字设备的操作的软件。 5。工具软件意味着软件用作软件开发人员使用和开发其他软件的工具。 6。包装软件是一个完整的软件PR批量供应,商标和克隆以供应市场。 7。按订单软件是根据客户或用户的特定要求制造的软件产品。 8。嵌入式软件是一种软件产品,由制造商预先安装到数字设备中,并与数字设备一起使用而无需用户激活。 9。软件外包是外包派对生产并提供软件产品或服务或执行许多阶段以根据需要完成软件产品或服务的活动。外包派对。 10。软件服务意味着直接支持和服务生产,安装,开发,使用,升级,保修,维护软件以及与软件相关的其他类似活动的活动。软。 11。数字信息内容产品是一种内容和信息产品,包括以数字形式呈现的文本,数据,图像和声音,Stored和在网络环境中传输。 12。数字信息内容服务是指网络环境中提供的服务,该服务直接支持并为内容产品的生产,剥削,释放,升级,保修和维护。数字信息和其他与数字信息内容相关的类似活动。 13。视听电子设备是一种电子产品,能够以任何信息格式录制,接收,存储,传输,传输和提供图像和声音的信息。视听电子设备包括电视设备,VCD,DVD播放器,音响系统,数字音乐播放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头。 14。家用电子设备是指用于家庭活动的电子设备。家用电子产品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真空吸尘器和微波炉。 15。专门的电子设备表示在特定行业中使用的电子设备。专业电子设备包括测量设备,自动化,医疗设备,生物学和其他行业。 16。信息 - 电信和多媒体设备,包括总机,传输,网络终端,光线电缆,信息供应,卫星通信设备,变速器 - 广播设备。 第4条。信息技术行业国家管理的内容 1。制定并组织有关信息技术行业发展的政策,策略,总体计划,计划和计划的实施。 2。制定,颁布,传播,传播和组织信息技术行业的法律文件实施。 3。制定和颁布适用于信息技术行业的标准和质量的法规;信息安全和保障人信息技术行业活动的分配。 4。发行,暂时中止,暂停,暂停和撤回信息技术行业的证书和证书。 5。信息技术行业的国际合作。 6。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信息技术行业活动的投资。 7。信息技术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 8。组织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以及信息技术行业的国家数据库。 9。根据法律管理和制作有关信息技术行业的统计报告。 10。检查,检查和解决投诉;在信息技术行业领域谴责并处理违反法律的行为。 11。动员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工业设备,为国防,安全和其他紧急情况服务s法律规定。 第5条。信息技术行业的国家管理职责 1。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应在政府主持并与相关的部委和部长级机构进行协调之前负责,以执行信息技术行业的州管理。 2。政府附属的部委,部长级机构和机构应在其任务和权力的范围内与信息技术行业国家管理国家管理部的邮政和远程信息学部协调。相信。 3。各省和中央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政府的法规在其各自地区的国家管理行业的国家管理职能。 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是帮助人民委员会的机构省和中央经营城市执行当地信息技术行业的国家管理的职能。 第6条。信息技术行业活动国际合作原则 国家应采取政策和措施,以尊重独立性,主权,平等和共同利益,促进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信息技术行业和国际组织中的国际合作。根据越南法律,国际法和实践,以发展信息技术行业,从而加强越南与其他国家和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和相互理解。国际。 第7条。信息技术行业活动国际合作的内容 1。传播和促进信息技术的战略取向和政策OGY行业发展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 2。建立和发展信息技术行业活动中的合作关系。 3。加入信息技术行业的国际组织。 4。在信息技术行业中合作,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5。科学研究与先进技术转移的合作。 6。交换信息和发展信息技术行业的经验。 7。制定和实施信息技术行业的国际计划和项目。 第2章: 第1节: 信息技术的类型工业 第8条。硬件行业活动 1。硬件行业的活动包括设计和制造硬件产品;组装和处理硬件产品;提供工业硬件服务。 2。硬件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组: a)计算机,网络设备,外围设备; b)视听电子; c)家用电子; d)专业电子; dd)信息 - 电信,多媒体设备; e)电子备件和组件; g)其他硬件产品。 3。硬件服务包括以下类型: a)咨询和协助客户安装硬件产品; b)硬件产品的分布和循环; c)硬件产品的安装,维修,维护和保修; d)导入和导出硬件产品; d)其他硬件服务。 第9条。软件行业活动 1。软件行业活动是指设计,制造和公关的活动卵形软件产品和服务,包括包装软件的生产;生产订购软件;嵌入式软件生产;软件外包活动和提供和执行软件服务的活动。 2。软件产品的类型包括: a)系统软件; b)应用程序软件; c)实用软件; d)工具软件, d)其他软件。 3。软件服务的类型包括: a)软件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保修和维护服务; b)软件质量咨询,评估和评估服务; e)咨询服务,构建软件项目; d)软件定价咨询服务; dd)软件技术传输服务; e)系统集成服务; g)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证服务; h)软件产品分配和供应服务; i)ot她的软件服务。 第10条。内容行业活动 1。内容行业的活动包括数字信息内容产品的生产以及提供和提供数字信息内容服务。 2。数字信息内容产品包括以下产品: a)教科书,讲座,以电子形式学习材料; b)数字形式的书籍,报纸和文件; c)电子游戏的类型,包括单电脑游戏,在线游戏和手机游戏;电视互动游戏; d)移动和固定电信网络上的娱乐产品; dd)数字库,数字数据仓库,电子词典; e)数字电影,数字照片,数字音乐,数字广告; g)其他数字信息内容产品。 3。数字信息内容服务包括: a)分销和分销服务of数字信息内容产品; b)输入,更新,搜索,存储和处理数字数据的服务; e)数字信息内容产品的管理,维护,维护和保证; d)编辑的服务,添加功能和本地化数字信息内容产品; dd)远程学习服务;远程医学检查和治疗服务;网络环境中提供的通信服务; e)其他数字信息内容服务。 第11条。信息技术行业产品和服务列表 邮政和远程信息处理部定期颁布了本法令第8、9、10条指定的信息技术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详细清单。 第2节: 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 第12条。计划和关键信息列表工程技术产品 1。国家信息技术法第50条规定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受到国家的鼓励,并根据《投资法》对研究,开发和生产进行投资的特殊激励措施。 。 2。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应承担有关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制定计划的计划,并与相关的各部委和分支机构协调,并将其提交给总理批准。 3。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颁布了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列表;制定和组织有关开发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年度计划的实施。 4。基于开发总理批准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计划,规划和投资部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C在财政部,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总结,总体预算余额,用于投资和开发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年度预算余额,应由国家提交给主管当局以进行决定。 5。部委和部长级机构应根据其职能,任务和权力,必须与邮政和远程信息学部协调实施计划的计划以及计划开发重要信息技术产品的计划。点。 6。各省和中央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文第3条规定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清单,制定计划并计划国家预算资本的分配。开发关键本地信息技术产品的地方。 第13条。参与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1。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2。参加该计划的组织和个人开发国家投资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拥有适合研究的运营领域和专业资格 - 在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列表中的开发,生产和交易; b)具有开发适合该计划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计划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技术,技术和解决方案功能。 3。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应指定专业资格,技术和技术能力的条件,以及开发本文指定的信息技术产品的解决方案。 第14条。参与研究注册的程序,国家预算资助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1。组织和个人的注册档案包括: a)参与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计划的申请; b)对于企业,需要企业注册证书或投资证书; c)有关信息技术工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可行性研究,包括生产和业务目标的内容;生产和业务计划;技术和技术解决方案;预期结果;致力于为正确的目的和按时实施该项目。 2。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应承担接收并与有关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协调的主要责任,处理注册的档案,以参与研究,开发和生产关键信息技术Y产品使用资源。法律规定的中央预算中的资本。 3。各省和中央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应接受,处理和处理申请,以参与国家预算资助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法律规定的当地书籍。 第3节: 参与信息技术工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15条。参与信息技术行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 1。参加信息技术行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具有以下权利: a)参与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b)制造和供应信息技术产品; c)digitizing,维持和增加信息资源的价值; d)注册由他们创建的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并由州根据法律保护; d)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参加信息技术行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承担以下职责: a)确保条件并遵守有关信息技术法,投资法,企业法,公司所得税法,知识产权法,技术转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确保研究,开发和生产结果的真实性; c)每年3月15日,最晚,信息技术行业企业必须将上一年信息技术行业运营的报告发送给当地的邮政与远程信息学部。方向。哥部of邮寄和远程信息处理应详细介绍报告内容。 第16条。参加软件行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 参加软件行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令,相关法律和以下规定的第15条的规定: 1。组织和个人可能不会执行ACT,以获取软件的源代码,软件设计的结构或软件的基本内容以及未经许可的软件文档。软件所有者。 2。雇用用于研究和开发软件的个人或有权访问该软件的任何个人都不得复制或使用软件,软件文档,软件架构,软件源代码或其他未经研究和开发许可的软件的基本内容,他们可以访问任何目的该软件的nvestor。 第17条。参与内容行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 1。参与内容行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第9条,第9条,第2条,第2条,《信息技术法》第12条以及本法令第15条的规定。 。 2。参与完整数字信息内容产品包的生产和供应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数字信息内容产品或数字信息内容产品包上宣布以下信息: a)制造日期; b)制造商的名称; c)主管国家机构发行的业务注册证书编号或代码号; d)产品品牌; dd)使用数字信息内容产品的条件; e)其他必要的信息。 3。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复制,再现或传输产品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来侵犯数字信息内容产品生产商的利益。自数字信息内容产品生产之日起05年内。 4。如果数字信息内容产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则应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第18条。参与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 1。参与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组织和个人被州优先考虑投资;享受法律规定的优惠待遇。 2。从事关键信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组织和个人国家投资的ATION Technology产品必须汇总一部分从业务到州预算产生的收入。那个产品。指派财政部承担主要的责任,并与邮政和远程信息处理部协调,指定了预算收款和付款水平。 3。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接收和处理机构的同意的情况下转移,出售或转移技术和解决方案来开发国家投资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并处理该法令第14条规定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申请。 4。从事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组织和个人需要检查,控制和遵守邮政和远程信息处理部规定的有关事项与事项有关的报告制度信息技术。研究的投资项目 - 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试验生产和商业推广。 第3章: 第19条。集中信息技术公园的类型 集中信息技术公园是一种高科技公园,它集中或链接研究 - 开发,生产,商业和培训机构,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具有定义地理边界的集中信息技术区是一个研究,开发,生产,商业和培训设施集中在信息技术行业的领域。 2。没有定义的地理界限的集中信息技术园区是研究,开发,生产,商业和培训的集合软件行业和内容行业的TS位于地区,建筑物,建筑物被地理边界隔开,并在网络环境上链接在一起。 第20条。集中信息技术区的建立,认可和投资激励措施 1。在建立具有确定地理边界的新的集中信息技术区域进行投资的程序应符合《法律投资法》的规定。 2。在建筑上投资并进行信息技术行业活动的地区,建筑物应被视为集中信息技术工业园。认可集中信息技术园的程序应符合本法令第21条的规定。 3。投资,建设和发展集中信息技术公园的组织和个人;组织和个人在集中信息技术公园从事信息技术行业的生产和商业活动的LS有权为高科技公园提供投资激励措施。 第21条。识别集中信息技术公园的条件和程序 1。具有确定地理边界的集中信息技术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至少有300名直接在信息技术行业机构工作的员工。特别是在河内和胡志明市,必须至少有500名直接在信息技术行业工作的员工;
根据6月29日的《信息技术法》 6月29日;
一般规定
信息技术工业活动
机密信息技术区域
b)信息技术工业机构和相关设备必须使用至少一半的地面区域;
c)共享基础架构,以确保信息技术行业的活动,例如会议室,常见的讨论室和专业设施ND设备确保信息技术行业活动。
2。没有确定地理边界的集中信息技术公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至少有300名员工直接在生产和交易软件以及数字信息内容的机构工作。特别是在河内和胡志明市,必须至少有500名员工直接在机构生产和交易软件以及数字信息内容中工作;
b)在软件,数字信息内容和随附的设备中生产和交易的机构必须使用相关区域和建筑物的地面区域的一半;
c)满足建筑物之间,区域,建筑物和广域网络(WAN)之间的连接带宽要求;
d)至少一半的软件和数字信息内容生产和业务机构建筑物中的S结合了软件和数字信息的生产和供应的过程;
dd)拥有共享的基础架构,以确保软件行业活动,内容行业,例如会议室,常见的讨论室以及专门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软件行业活动。内容行业。
3。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应详细阐述和颁布法规,以考虑和认可集中信息技术区。
4。各省和中央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文第1条和第2条所规定的条件承认并取消集中的信息技术园。
第22条。集中信息技术公园的管理
1。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有关各部委和b协调牧场,制定和服从总理批准集中信息技术区的计划。
2。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是总理批准的投资政策的集中信息技术区的国家管理机构。由总理批准的集中信息技术区的管理委员会由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组织和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邮政部长和电信部长提议任命。
3。各省和中央城市的人民委员会是集中信息技术区的州管理机构,并由委员会授予投资证书;根据本法令第21条第3条第3条的规定认可集中信息技术区。功能当地集中信息技术公园管理机构的ON,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应由各省和中央城市的人民委员会规定。
4。集中信息技术园区的土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劳动管理,人口管理,财务,会计和外汇问题应遵守法律规定。高科技公园的法律。
第4章:
确保信息技术工业发展的措施
第23条。信息技术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
国家通过以下形式优先考虑信息技术行业的人力资源:
1。信息技术行业领域被归类为具有州预算或发展库房外国培训奖学金计划的优先组越南政府与该国政府之间的奖学金计划。外部,国际组织。
2。越南的海外越南投资或参与越南的信息技术行业活动有利,可以根据土地和住房法来购买房屋和住宅土地。 Live。
3。该州为发送越南软件和数字信息工作者的工作,练习和留学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应承担教育与培训部以及劳动,战争无效和社会事务的主要责任,并在处方短期培训活动的规定条件下,培养专业和工业技能。信息技术行业中人力资源的新技术;信息技术认证。
5。教育和培训部所有人都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并与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进行了协调,并在上面的大学和学院进行了定期补充和调整信息技术培训计划。该基础着重于世界信息技术领域的新技术和新趋势的快速发展。
第24条。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
1。每年,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阐述了信息技术行业发展的非企业费用的计划和估计。
2。财政部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与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以及规划和投资部协调,指导财务管理信息技术行业的创建。
第25条。投资激励
1。研究 - 开发,产品信息技术行业的商业机构有权根据政府的L08/2006/ND-CP进行投资激励措施,日期为9月22日,9日规定细节并指导执行了许多投资法。
2。集中的信息技术区应与当前对高科技公园的优惠政策相同的激励措施,如法令第L08/2006/ND-CP的规定,日期为9月22日9月22日。政府应详细介绍并指导执行许多投资法条款和政策法律规定,以鼓励对高科技公园的投资。
3。在总理的决定下,特别重要的信息技术行业发展的投资项目有权获得其他激励措施。
第26条。优先考虑软件行业,内容行业的发展
1。该州应将最高的激励措施应用于从事法律规定的软件行业和内容行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a)在软件生产和交易方面投资的组织和个人;生产数字信息内容产品有权根据税法和土地使用中的激励措施获得税收优惠;
b)在越南生产的软件产品和数字信息内容以及在越南所有经济领域提供的组织和企业提供的软件服务都有资格获得优先利率。增值税和出口税的最高激励措施。
2。如果组织和企业除了参加软件行业活动和内容行业外,还参与许多其他类型的活动,它们仅有权获得本文中规定的优先政策,用于生产和提供软件P的活动Roducts and Services;生产数字信息内容产品。
第27条。为软件行业和内容行业的研究和开发服务的材料和技术基础的建设
1。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应承担研究和制定政策的主要责任,以鼓励家庭和海外组织和个人在越南信息技术行业领域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男性。
2。为了以下目的,采取优先级动员软件行业和内容行业的研发机构的研究和开发机构的政策:
a)确保关键实验室在软件行业和内容行业中的作用达到区域和国际标准;
b)是一个研发中心并支持工业的应用生产法规,质量保证过程和信息技术行业标准;
c)作为软件行业和内容行业的新创意和新产品的孵化器;
d)充当信息技术培训与信息技术工业生产之间紧密相连的桥梁;是支持软件行业和内容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中心。
第28条。质量保证过程在软件行业和内容行业中的应用
1。政府鼓励软件企业和企业生产数字信息内容,以根据国际标准CMM,CMMI和其他等效标准应用质量保证流程。具有质量保证流程的公认企业的软件产品,服务和数字信息内容产品,根据CMM,CMMI 3级或更高或同等标准的标准是优先用于由法律规定的国家预算或国家预算资本资本资本资助的信息技术项目。
2。政府有一项支持企业的政策,以根据国际标准CMM,CMMI和其他同等标准获得软件和数字信息产品的质量保证证书。
第29条。软件知识产权仓库的管理和开发
1。该州保留由组织和企业从其他来源提供的组织和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和数字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国家预算构成州的软件知识产权存储库,以创建资本以支持软件行业和内容行业的发展。
2。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制定并颁布管理法规d剥削软件知识产权仓库
第30条。有关信息技术行业的信息管理
1。邮政与远程信息处理部负责收集,分析,管理和披露与国内外信息技术行业发展有关的信息。
2。有关本文第1条规定的信息技术行业的信息,包括:
a)信息技术生产技术的水平;
b)信息技术的研发趋势;
c)信息技术行业市场的发展趋势;
d)信息技术行业企业发展的现状。
第5章:
术语执行
第31条。实施组织
邮政和远程信息处理部应假定PRIME负责并与相关机构协调,颁布详细的法规并指导执行本法令。
第32条。执法
该法令在官方公报发表后15天生效。
第33条。术语执行
部长,部长级机构的负责人,政府附属机构的负责人,省人民委员会和中央跑步城市的总裁负责实施本法令./.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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