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必须支付社会保险
如果合同的内容不提到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则试用合同不必支付社会保险,但是,如果缓刑期在劳动合同中说明,则要求劳动合同参与社会保险合同。如果需要,则必须在特定的试用期内支付强制性社会保险费:
在第595/QD-BHXH的第4条中,受试者必须参与强制性社会保险:
“ 1.1” 1.1。根据无限期的劳动合同,确定的定期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或一项工作,从整个03个月到不到12个月的工作,包括单位和15岁以下人士的法律代表签署的劳动合同;
1.2。人根据劳动合同的工作,从整个01个月到不到03个月(从2018年1月1日实施);... ...”
,如《劳动法》第26条所规定的2012 的第26条所规定的“雇主和雇员可以在试用期间进行试用期间的企业,即是否可以进行试用。试用合同。代表性;
b)全名,出生日期,性别,居住地址,雇员的身份证号或其他法律文件;
c)劳动合同的工作和工作场所;
D)付款,薪金付款截止日期,薪水津贴和其他额外付款;
e)晋升和增加工资的制度;
)雇员的劳动保护设备,用于雇员的社会保险; imem em em> em> 技能资格。
因此,基于上述条款,试用合同不需要支付社会保险,因为本合同的内容没有提及向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支付。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试用期,但劳动合同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则必须在整个缓刑期内支付强制性社会保险。
薪水和报酬作为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基础,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薪金和报酬,该指南是2447 / L No. 2447 / L No. 2447 / L的指导vietnam社会保障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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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595/QD-BHXH颁布了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和职业保险 - 职业 - 职业保险 - 职业保险 - 职业保险 - 职业保险 - 职业保险 - 职业保险 - 管理社会保险书籍和健康保险卡
- 官方派发编号2447/lđTBXH-BHXH在解决有关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