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国家银行 (SBV) 于 7 月 17 日发布了第 40/2024/TT-NHNN 号通知,规定了越南通过电子钱包进行的交易的最高限额。
因此,一名客户在一家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处通过个人电子钱包进行的总交易限额(包括转账和支付交易)为每月 1 亿越南盾。
该限额适用于使用电子钱包从电子钱包提款至关联银行的越南盾账户的电子钱包持有者;转账至在国内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开设的越南盾账户;或将资金转移到同一系统内由同一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开设的其他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还可用于向其他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开通的系统外的另一个电子钱包转账,并支付法律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合法公共服务的费用和收费。
但与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签订作为支付受理单位的合同或协议的人员的个人电子钱包不受此限制。
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支付;电费;水;电信;与道路车辆相关的各种费用、收费和服务付款;学费;医院费用;社会保险、健康保险、保险费;境内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发生的到期债务、逾期债务、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清偿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负责监控和监督客户个人电子钱包的使用,以确保其遵守授予客户的限额,并对客户超出授予限额的电子钱包使用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