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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品的法令草案使银行陷入悖论

一项详细说明收回与不良贷款相关的抵押品的条件的法令草案目前正在征求公众和机构的反馈。

核心摘要:一项详细说明收回与不良贷款相关的抵押品的条件的法令草案目前正在征求公众和机构的反馈。

Wichart数据显示,截至二季度末,上市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激增逾16.2%,达到107亿美元。您如何看待有关监管因素是这一大幅上涨背后关键驱动因素的说法?

关于抵押品的法令草案使银行陷入悖论
关于抵押品的法令草案使银行陷入悖论

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陷入两个相互冲突的法律框架之间。一方面,担保交易制度赋予银行处置抵押品的全权;另一方面,一套复杂的限制性法律规定可能会对银行单方面强制收取抵押品以收回贷款进行制裁。这两个平行的法律现实确实存在,给银行解决不良贷款(NPL)带来了重大挑战。

此外,法律的某些条款直接阻碍银行的债务追收进程。例如,《民法典》第301条就是一大障碍,它规定,如果担保物持有方拒绝移交,被担保权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一规定实际上剥夺了金融机构的替代选择。他们不能扣押或清算抵押品,而必须提起诉讼。

第 21 号法令提供了实施指南,试图通过在抵押品提供者未能交付抵押品的情况下引入损害赔偿责任来减轻第 301 条的负担。但仍不能完全消除法律本身造成的障碍。

越南国家银行刚刚发布了一项法令草案,以实施经第 96/2025/QH15 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的 2024 年信贷机构法第 198a 条。您对这一发展有何评价?

第 198a 条的目的对于银行和有担保债权人来说是完全必要和适当的。然而,该法令草案中关于不良贷款抵押品可被收回的条件的规定需要仔细重新考虑。

具体来说,法令草案规定,不良贷款的抵押品如果同时满足第198a条规定的条件和以下附加要求,则可以被收回。担保物不得是担保人的唯一住所,担保物不得是担保人的主要或唯一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

采取抵押品的根本原因是为银行提供在借款人违约时追回债务的法律机制。

然而,该条款草案会造成一个悖论。虽然法律仍然允许在担保交易中将此类资产作为抵押品质押,但同时禁止在违约情况下收回和执行这些资产。这种不一致会产生难以自圆其说的法律矛盾,令银行界质疑,如果禁止收回,那么允许此类资产作为抵押品的实际目的是什么?

假设有担保债权人收回抵押品的权利根据法令草案受到限制,那么对银行业的潜在影响是什么?

影响从抵押品取得阶段就产生,无需等到抵押品强制执行阶段。为了遵守该条款草案,银行将被迫在建立担保交易的那一刻确保抵押品既不是担保人的唯一住所,也不是其主要或唯一的生计手段。然而,在实践中确定这些条件绝非易事。

尽管草案引入了要求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声明并承诺担保物状况的机制,但这种确认在逻辑上意义不大。

如果资产所有者声明抵押品属于禁止收回的类别,银行几乎肯定会拒绝接受其作为抵押品。结果,许多信贷需求将实际上被切断融资渠道。

相反,如果资产所有者确认抵押品不是他们的唯一住所或他们的主要或唯一的生计手段,银行可能会保持高度怀疑。债务处置的实践经验表明,一旦贷款出现不良,资产所有者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抵押品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