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新项目的业主必须向海关当局登记免税货物并对其负责。
越南海关总署(GDC)近日发布第3747/TCHQ-TXNK号公函(以下简称“3747号公函”),以加强对所有权变更的关税优惠项目的管理。在此之前,省市海关部门有关相关并发症的报告越来越多。对此,GDC引用了多份监管文件,概述了投资激励项目所有权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项目权属变更的监管依据
根据3747号公函,关税政策按照项目权属变更规定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新项目业主被视为免税商品的用户,并负责向海关当局登记这些商品的清单。
第 107/2016/QH13 号进出口税法和第 134/2016/ND-CP 号法令(经第 18/2021/ND-CP 号法令修订)规定,用于为受益于投资激励的项目创造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免税。
此外,第 61/2020/QH14 号投资法赋予投资者以下权利:
调整项目目标;
转让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
将一个项目划分或分离为多个项目;
以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资产作为资本设立企业;和
从事符合越南法律的商业合作或其他活动。
符合条件的项目权属变更案例
第134/2016/ND-CP号法令(经第18/2021/ND-CP号法令修订)概述了在以下情况下发生项目所有权变更时维持税收优惠的程序和条件:
1)投资鼓励项目转让;
2) 将免税进口货物从一个投资激励项目转移至同一所有者下的另一个投资激励项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