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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将强制执行在线投资者选择:第 225/2025 号法令

越南通过第 225/2025 号法令更新了投资者选择程序的规则,促进招标过程更加公平。

2025年8月15日,越南政府发布第225号法令,更新了此前有关《招标法》管理和实施的法令。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详细说明了对国家社会和经济增长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的投资者选择程序的多项变化。

它介绍了网上招标的分步实施计划,包括土地使用项目。这个新工具被称为国家招标网络系统 (NBNS),旨在简化潜在企业的程序,同时提高投标过程的效率。

本文探讨了新的路线图以及该法令中概述的其他关键修改。

第 225 号法令修订了哪些指令?

第 225 号法令颁布了广泛的修正案和 对之前两项法令的补充,包括:

  • 第 23/2024/ND-CP 号法令,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其中ich 详细介绍了执行《招标法》中有关根据部门/行业管理法要求招标的项目选择投资者的条款和措施;
  • 2024 年 9 月 16 日第 115/2024/ND-CP 号法令,其中详细规定了执行《招标法》中有关涉及土地使用的投资项目选择投资者的条款和措施。

强制网上招标路线图

第 225 号法令要求通过国家招标网在线进行投资者选择 招标网络系统(NBNS),并遵循具体时间表:

  • 自2026年7月1日起:所有境内投资项目“意向书征集”均须在网上进行;
  • 自2027年1月1日起:对于采用国内公开和有限招标方式的土地投资项目,将强制实行网上遴选投资者。此过程适用于新阶段、一期和一阶段、二期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在线投资者选择流程不适用于国际招标项目。不过,根据2023年《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这些项目的所有投资者选择信息都必须在系统上公布。

投资者选择招标中解决请愿的详细指南

随着关于投资者选择招标中解决请求的新规定的出台,225号令规范了整个在线投资者选择程序,以确保一致性和一致性。 透明度。

这些补充内容补充了第 115 号法令第八章,提供了更严格的条件、更明确的时间表,并引入了独立的和解委员会。他们建立了一个结构化的、多层次的机制来解决投资者选择中的请愿,纳入强制性请愿条件、有约束力的时间表和独立审查,从而加强投标体系内的透明度、问责制和正当程序。

请愿解决委员会

根据项目的不同,该委员会可以根据总理的要求由财政部长组建,对于其管辖的项目可以由部长或同等机构负责人组建,对于地方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组建。财务部门为常务单位。理事会组成:

  • 主席一名;
  • 常务单位;
  • 相关机构代表;
  • 专家或专业协会(如适用)。

成员不得与申请人或评估者有家庭关系或利益冲突。理事会必须在收到请愿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它将根据具体情况集体运作,并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它有权向所有相关方索取信息,并在其任务完成后自动解散

请愿书的条件

在结果公布之前,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组织可以就招标文件提出请愿书,或者参与的投资者可以就招标过程的进行提出请愿书。此类请愿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数字签名,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NBNS提交。

结果公布后,只有参与投标的投资者才能提交请愿书。这些必须与评标有关,不得受到诉讼或其他投诉,并且必须同时向常务单位支付请愿书解决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请愿书不予受理。

解决程序

在结果之前提出的请愿书必须在投标结束前或结果公布前提交,采购实体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s。如果投资者不满意,可在五天内将请愿书上报主管当局。

有关结果的请愿书必须在公布后十天内提出,采购实体有七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间。协商不成的,可将申诉上报至信访处理委员会常设单位。理事会应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暂停签订合同。所有决议文件必须明确说明请愿书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请具体说明补救措施和纠正措施。申请人可以在任何阶段撤回其请愿书,如果他们对结果不满意,他们保留寻求进一步法庭诉讼的权利。

其他值得注意的更新

竞争保障措施的豁免

第 225 号法令引入了一项豁免竞争要求分为两种特殊情况:直接指定投资者和“特殊情况”下选择的项目。

根据招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直接指定投资者的项目包括:

  • 拥有战略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投资者提出的项目;
  • 需要不断选择已经开发了数字基础设施和平台的先前投资者的项目 确保技术兼容性、同步性和连接性;
  • 投资人提出,符合政府规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加快推进的企业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特殊情况”项目包括:

  • 国防、安全、外交、领土边界、国家利益或者实施国家战略所需的项目。执行国家政治任务;
  • 需要授予战略部门合同或分配任务或投资于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领域的项目;
  • 具有特定投资程序、投资者选择、土地分配或租赁、海域分配或其他特殊条件,导致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甲项规定的标准投资者选择方法不适合项目实施的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无需遵守第23号令规定的竞争保障措施。

新 对投资者的激励措施

该法令扩大了优惠待遇,特别是对技术型企业和致力于技术转让的外国投资者:

  • 科技企业和初创企业:评标时额外加收5%的奖金;和
  • 外国投资者进行技术转让承诺:额外2%

这标志着与之前的规定的背离,之前的规定没有对这些群体给予特殊激励。

取消经验标准

通过从第23号令和第115号令的各项规定中删除“经验”一词,第225号令将投资者评估中的经验要求从强制性改为可选。这将产生以下影响:

  • 评估标准现在仅关注能力(财务、技术、人力资源);
  • 过去的经验是可选的。投资者可以提交证明材料,但不再要求这样做。

扩大“特殊情况”项目的范围

225号令修订了第115号令规定的“特殊情况”类别项目的规则。新清单包括:

  • 紧急项目:扩大到包括省级党和人民委员会的项目解决方案;
  • 基础设施连通性:扩大范围以覆盖更多地方当局;
  • 核能和海上风电:被列为符合条件,仅在没有替代方案可行时才使用海上风电;
  • 其他项目:一般条款允许纳入没有其他选择方法合适的项目。

修订选择程序

第 225 号法令下的新规则简化了特殊情况项目的程序,需要更少的批准。职责划分如下:

  • 国会/总理项目:分配给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和决策;
  • 省级项目: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批和投资者选择;
  • 省级项目: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批和投资者选择;和
  • 紧急安全/经济项目:国家发展部现在要求进行详细评估

该法令还正式规定了谈判、合同签订和不拍卖土地分配的规定。

直接指定投资者

225号令对特定情况下直接指定投资者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则,包括:

  • 涉及战略或高科技创新的项目 技术;
  • 需要与现有数字基础设施保持连续性的项目;
  • 紧急的国家利益项目,例如灾难恢复或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件;
  • 国家铁路走廊内交通导向发展 (TOD) 下的城市发展项目。

当局现在必须每年向财政部和总理报告直接指定项目的绩效。

投资者指定的新程序

第 225 号法令引入了直接指定投资者的附加程序,概述如下: 克劳se 18,第 2 条。现在认可两个独立的流程:标准流程和简化流程,具体取决于项目的启动方式。

流程

适用项目

步骤

主要功能

标准程序
(7步)

  • 有主管部门准备的投资政策审批资料的项目;
  • 具有项目建议书档案且不受政策审批的项目。
  • 根据投资政策或项目信息审核任命资格;
  • 准备请求档案(无需投标保证金);
  • 批准并向拟议投资者发布档案;
  • 投资者提交提案;
  • 评估提案(已批准方法/标准;澄清 允许);
  • 批准并公开披露结果(无技术入围名单或排名);
  • 谈判、敲定、签署和披露合同。如果协商失败,则取消出价。
  • 全面的流程;
  • 通过正式评估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 专为当局发起的项目而设计。

简化程序
(4步)

  • 投资者直接提出的项目。
  • 提交投资者选择结果决定草案和合同草案供批准;
  • 结果批准并公开披露;
  • 根据产能、土地利用效率和投资有效性评估投资者的建议(通过/失败);
  • 谈判、签署和披露合同。如果谈判失败,则取消投标。
  • 简化方法;
  • 关注投资者能力和土地利用效率;
  • 旨在加速投资者发起的项目。

要点

第 225 号法令代表了越南投资格局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提高了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该法令通过实施强制性在线投资者选择和建立结构化信访解决制度,增强了问责制和公平性。

企业应为这些变化做好准备,以优化其投标策略并确保合规性,从而在越南不断变化的投资环境中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