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政府拟全面修订2008年《财产强制购买与征用法》,缩小强制购买的财产范围,扩大紧急情况下可征用的资产类别,并强化补偿时限和逾期支付责任。
政府提议对 2008 年《强制购买和征用财产法》进行全面修改,旨在为紧急和紧急情况创建一个更敏感的法律框架。
该法草案将缩小强制征收的范围,扩大征用财产的范围,强化补偿和问责机制,并进一步下放决策权。
强制购买范围缩小,征用权力扩大
此次拟议的修订是在安全形势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提出的,气候变化、流行病、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挑战与传统安全威胁一起变得日益突出。这些发展需要更灵活的规则来管理强制购买和征用财产。
在此背景下,草案旨在加强主动预防,使国家能够在紧急、紧急情况下迅速调动资源。
草案共30条,其中保留2条不变,修改补充24条,新增3条,删除13条。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缩小了强制购买的范围。该措施仅适用于所有权转让给国家的资产,包括药品、疫苗、医疗用品、食品、工具和设备、汽油和石油、天然气、化学品、原材料、燃料和其他消费品。国家储备品和公共资产将被排除在外。
相比之下,草案大幅扩大了可能被征用的资产类别。新涵盖的资产将包括牲畜;分配给组织和个人的海域,但用于填海造地的海域除外;电信和信息基础设施;电力设施;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财产;及其他基础设施。
但草案明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征用。只有在国防、安全或国家利益、紧急状态、防灾和流行病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
具体来说,只有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征用财产。首先,合适的国家储备物资缺乏或不足以满足燃眉之急。其次,鼓励组织、企业、家庭和个人自愿提供财产的努力未能满足需求。
更有力的赔偿保障
草案还强化了被征用财产的补偿规则。
财产被征用的人,如果其财产丢失或损坏,或者征用直接导致收入损失,有权获得赔偿。补偿金必须在归还财产后30天内支付。如果逾期缴纳,业主将有权根据税务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率计算额外金额。
征用期限自征用决定生效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引发征用的情形结束后30日。届时未达到征用目的的,可以延长一次,但最长不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