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政府最近颁布了期待已久的第 35/2020/ND-CP 号法令,指导《2018 年竞争法》(指导法令)。该指导令将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生效,对越南新的并购控制制度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详细阐述了有关通知门槛、安全港以及对拟议并购的实质性评估的规定。
本法律简报将重点关注该指导令对越南改革后的并购控制制度的影响。
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应该更好地了解预期的交易是否需要遵守备案要求,如果需要,需要进行哪些全面评估。
1、新概念的引入。 《指导令》提供的关键指导方针之一是关于“控制”的含义。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企业 (A) 将被视为对另一企业 (B) 或 B 的某一业务线行使控制权:
- A 拥有 B 50% 以上的注册资本或投票权股份;或
- A在B的一项或全部业务中拥有或有权利用B 50%以上的资产;或
- A 拥有以下任何权利:
⦁ 任命或解聘B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或全部成员、会员委员会主席或(总)董事;或
⦁ 修改B的章程文件;或
⦁ 决定与B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组织架构、业务线、业务规模、资金筹措和使用等重要问题。
“控制”概念对合并具有重要意义,原因有二。首先,它澄清了“收购”的含义,并进一步澄清了对拟议交易是否属于该制度所捕获类型的询问。其次,它与“相关企业集团”的概念相关,《指导令》将其定义为由集团中一个或多个成员企业共同控制或共享同一管理的企业集团。如下所示,某些管辖阈值的应用不仅考虑了交易的承诺,还考虑了它们所属的相应集团。
2. 新的管辖范围。该指导令引入了两套管辖门槛,一套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的交易,另一套则保留给涉及信贷机构(CI)、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交易。
一般门槛:除涉及上述任何一项业务的集中外,如果满足以下任何门槛,则必须向竞争主管机构通报:
交易企业或相关企业集团的总资产或总销售/采购营业额 3 万亿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