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修订草案引入了土地利用规划、权力下放和支付灵活性方面的改革,以提高效率和投资者便利性。
• 主要矛盾和不明确的定义——特别是在资本出资、外商投资商业组织和社会经济发展项目方面——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 第 257 条的额外付款义务给土地使用者带来了不公平的负担和法律不确定性。
2024 年 1 月 18 日颁布的第 31/2024/QH15 号土地法已经历多次修订(“2024 年土地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重大行政重组引入了两级制度(市和公社/区)并取消了区级后,该法规现在需要进行更广泛的修订。与此同时,越南的法律框架经历了碎片化和不协调的变化,导致2024年土地法的适用不一致。在此背景下,2025年8月12日,农业和环境部提出了2024年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预计将于2025年10月由国会审议。
本文简要分析了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并强调了需要进一步修改的领域。
1. 术语修订
a.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第3.22条)
本文将土地使用权出资(LUR)定义为出资土地使用权以形成新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或增加现有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的协议。根据这一定义,外商投资的商业组织不能获得 LUR 捐款。这与《2024 年土地法》第 28.1(dd) 条和第 42.1 条相矛盾,这两条法律都允许外商投资商业组织接受此类捐款。
修改草案没有解决这一矛盾,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b.外商投资商业组织(第3.46条)
第3.46条将外商投资经营组织定义为符合投资法规定办理投资手续、实施土地利用项目的合格组织。然而,2020 年《投资法》第 3.22 条将其更广泛地定义为拥有外国股东的任何商业组织。此外,增加的“实施用地项目”一词是多余的,与2024年《土地法》第3.10条相比,存在不一致。修订草案并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导致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对齐是必要的。
2. 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第 61 至 67 条)
第 61.1.c 条要求制定区级土地利用规划,但由于区级已被废除,该规划不再可行。修订草案提出了两种方案:
a.选项 1:公社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五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