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环境标准是越南环境保护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根据1993年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被定义为规范和允许限度,作为环境管理的基础。 2005年的《环境保护法》对这些标准进行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周围环境质量(包括废物中污染物含量)的允许限值和标准,作为环境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环境标准既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工具,也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国家主管部门依据环境标准,可以准确判断环境质量,了解某个地区的某一环境要素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程度如何、污染者是谁。国家只有依据环境标准,才能评价环境的实际状况,预测环境发展,控制污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根据环境标准了解他们有权居住的环境条件以及他们允许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
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即环境的自然属性(如化学物理属性)与国家书面法律规定的结合。国家颁布法规来管理人类对环境成分的开发和使用行为。
为了实现这些特性,越南法律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必须遵守特定的原则。
1993年《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标准制定的五项原则:
一、环境标准必须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际和地区环境标准相协调。该原则旨在确保环境标准的可执行性。越南的现实表明,环境标准过低可能直接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而环境标准过高则可能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越南环境标准的设计必须与国际和地区标准相协调,以便有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并利用国际环境组织的技术援助、管理经验和资金来源促进越南环境标准的制定。
2.环境标准必须确保投资者的商业和经济效益与国家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事实上,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商业可能性越大,对环境成分的开发利用的需求就越大,自然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危险就越大。但是,除非国家为投资者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条件,国民经济就很难发展。因此,应该制定环境标准来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协调投资者的商业机会和国家的环境效益。他们必须确保合理、经济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以及可持续的环境保护。
三、环境标准要真正成为环境管理的工具。环境标准虽然是环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具有通用语言的特点,而是用科学语言来表述具体的规范和指标。因此,必须充分、准确、合理地表达,并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完善,以适应各个社会经济发展阶段。
4、环境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环境对人体健康和感官的影响为基础。人类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和首要对象,人类健康是环境质量的衡量标准。因此环境标准必须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对人类健康和健康感官的影响通常分为五类,作为制定环境标准的基础:
- 理想的清洁环境;
- 适宜人体的环境;
- 导致慢性疾病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