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当前,随着越南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劳资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性质日趋复杂。 1994年的《劳动法典》专门用了整整一章(第四章)来解决劳动争议。 2002年对劳动争议解决的23条进行了大幅修改或补充,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当前,随着越南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劳资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性质日趋复杂。
1994年的《劳动法典》专门用了整整一章(第四章)来解决劳动争议。 2002年对劳动争议解决的23条进行了大幅修改或补充,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越南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劳资关系中劳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1994年《劳动法》第157条规定:“劳动争议是因就业、工资、收入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权益,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学徒等而发生的争议。”
这一定义已不再适用于越南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并被2006年《劳动法》(修订)中的新定义所取代:“劳动争议是劳动者或者劳动集体与雇主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权益纠纷。”
新的定义强调了两个新点:一是明确了劳动者或者劳动集体与雇主这两个争议主体;其次,纠纷可能发生在所有劳动关系中,而不仅仅是1994年《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工资、收入等领域。
越南法律对劳动争议进行了分类,有助于准确确定争议类型,并进行适当、有效的解决,以确保劳动关系各方的权益。
根据1994年《劳动法》,劳动争议分为两类:
- 个人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并且,
——集体劳动争议,是劳动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2006年修订的《劳动法》进一步将集体劳动争议明确为两类:
- 集体劳动权利纠纷,是指雇主违反劳动法、集体劳动协议、已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的劳动法规或企业其他合法法规或协议的规定而发生的纠纷;和,
——集体劳动利益纠纷,是指劳动集体与用人单位在协商过程中,根据劳动法、集体劳动协议、已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的劳动法规或者企业其他合法法规、协议的规定,要求建立新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