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外国卷烟公司 BBT、菲利普莫里斯和日本烟草公司在越南的所有三个分支机构均在贸易部许可证下运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总理批准)。在此日期之后,这些分支机构还能在越南运营吗?
河内国立大学法学院
外国卷烟公司 BBT、菲利普莫里斯和日本烟草公司在越南的所有三个分支机构均在贸易部许可证下运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总理批准)。在此日期之后,这些分支机构还能在越南运营吗?他们的经营许可证是否会被延长或吊销?这些问题仍然没有答案。越南现行的管理外国卷烟公司分支机构运营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直接影响了这些分支机构的利益。
根据 2006 年 7 月 25 日第 72/2006/ND-CP 号政府法令第 72/2006/ND-CP 号第 4 条第 2 条和第 31 条第 2 条,外国贸易商驻越南分支机构的业务被归类为非常商业活动,该法令详细介绍了有关越南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商法。第72号法令第31条第2款规定,在本法令生效之前设立的外国卷烟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总理的单独规定运作。然而,在第72号法令发布后,虽然这些分支机构是在前贸易部的许可下运营的,但主管国家机构却忘记向总理提交关于外国贸易商、特别是外国卷烟公司驻越南分支机构的运营规定。这意味着外国卷烟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尚未合法化,其经营期限的延长以及延长的命令、期限和程序完全属于总理的权限,不受第72号法令的管辖(第31条第2款除外)。此外,现行投资和企业法没有关于外国贸易商越南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的规定。因此,外国卷烟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不知道他们可以“依靠”什么来继续经营。这是越南现行法律的一个漏洞。
总体而言,目前在越南经营的外国卷烟公司分支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为国家预算、创造就业机会和减少走私卷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更不用说其他社会贡献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外国卷烟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原贸易部的许可下经营,直至2008年6月30日。在越南入世谈判中,外国卷烟的进口和分销将由越南国家烟草公司(Vinataba)在国家贸易机制下进行。越南将不允许外国公司参与在该国销售卷烟。根据 2007 年 7 月 18 日关于卷烟生产和贸易的第 119/2007/ND-CP 号政府法令以及 2007 年 6 月 13 日第 88/2007/QD-TTg 号总理决定(批准截至 2010 年越南烟草业总体战略并展望 2020 年),外国标签卷烟的生产必须由与国家控股的有执照的卷烟生产商。要巩固和重组流通体系,严密监管批发市场,通过建设和管理固定销售场所,着手控制零售体系。 2007年5月21日,原贸易部发布了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及直接相关活动路线图的第10/2007/QD-BTM号决定,明确规定不再向外商投资开放卷烟分销。因此,从2008年7月1日起,外国卷烟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总理的单独规定进行经营,而事实上该规定尚未颁布,这对于国家管理工作和企业运营的稳定性都是不合理的。
根据世贸组织规定和最惠国待遇条例,越南无权歧视国内外卷烟生产商。
因此,没有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卷烟公司原则上可以向总理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议。那么,越南在世贸组织谈判中保护国内卷烟生产商经销权的努力将变得毫无意义。享有盛誉且财力雄厚的外国卷烟公司将能够主导国内卷烟分销系统,并从长远来看,使烟草业依赖它们。同时,2006 年 6 月 12 日第 59/2006/ND-CP 号法令对卷烟交易进行限制,该法令指导商法中有关禁止或限制交易或有条件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For this reason, if the Government does not allow foreign cigarette firms’ branches to continue operating for a long term in Vietnam,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will not extend (or will revoke) their operation licenses.这符合越南现行法律和国际承诺。 However, such revocation should be carefully considered because these firms have operated in Vietnam for long with their products occupying a large market share in the tobacco industry, not to mention their contributions to the state budget and foreign relations.
相反,如果政府允许外国卷烟公司的分支机构继续在越南经营,其经营不应受到总理的单独规定,而应遵守法律。这就需要修改第72号法令,并采取比越南入世承诺更宽松的政策。同时,如果外国卷烟公司希望继续在越南投资,则根据第119/2007/ND-CP号法令,它们不得以分公司形式经营,而应与国家控股的国内卷烟生产商合资经营。事实上,Vinataba和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与帝国集团合作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此类合资企业可以根据越南现行相关法规生产和销售外国品牌卷烟。然而,外国卷烟公司转型为合资企业需要2-3年时间,必须由总理决定。问题是,2008年6月30日之后,如果没有首相允许延长营业,这些分支机构将如何营业?在获得许可之前,工业和贸易部应通知这些分支机构的临时运营许可,因为在没有适当通知的情况下,它们不可能非法运营或被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