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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

与其他国家类似,越南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的顺序和程序;程序机构(调查机构、法院、检察院)的职能、任务和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核心摘要:与其他国家类似,越南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的顺序和程序;程序机构(调查机构、法院、检察院)的职能、任务和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其宗旨是准确、迅速地侦破每一起犯罪行为,公正、迅速地处理每一起犯罪行为,不漏掉任何犯罪分子,不冤枉无辜人民,为维护政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严格遵法作出贡献。

作为越南最古老的法律分支,刑事诉讼法自 1945 年八月革命胜利后立即出现以来,经历了两个时期的大力发展:

尽管遇到了许多困难,包括严重的战争后果,1945年八月革命推翻了殖民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共和国,年轻的革命政府在集中精力打击国内敌对势力和外敌的同时,很快重视了程序法的制定。

为迅速服务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和安全,越南民主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其中包括1946年3月29日关于身体自由权的第40号法令; 1946年4月17日第51号法令,规定了调查法官、检察官和首席法官的任务以及一些刑事诉讼程序; 1947年1月20日第11号法令,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任务和权力; 1947年1月24日第13号法令,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审判刑事案件的制度; 1950年5月22日第85号令规定,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取代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由于在八月革命后的初期,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无法颁布足够的法律文件来规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允许暂时适用旧政权的法规,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但原则上不违背越南民主共和国的独立性。

在此期间,越南法院分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上诉法院。

在一审法院,法官在开庭时同时履行审判职能和起诉职能。

二审法院设有审判法官和控告法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起诉职责。

同时,上诉法院由负责审判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组成。

刑事侦查的职能由司法警察履行。

1954年奠边府战役取得历史性胜利后,越南北部获得解放,进入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统一斗争时期。

这一时期,越南民主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文件,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1957年5月20日的《公民身体自由权和住宅、个人物品和邮件不受侵犯的权利法》和1957年6月18日的《规定在紧急情况和现行犯罪情况下逮捕人的法》。这些文件详细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处理顺序和程序,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