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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刑事诉讼中的公民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强制措施对于诉讼机关实现2003年《刑事诉讼法》(《刑法》)第一条规定的目标是必不可少的。

核心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强制措施对于诉讼机关实现2003年《刑事诉讼法》(《刑法》)第一条规定的目标是必不可少的。

讲师,刑法学院

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诉讼机关实现2003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第一条规定的目标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逮捕、拘留、被告人、被告人的身体不受侵犯权、出行自由权、个人财产权等基本公民权利(权利)可能受到限制或暂时剥夺。但这种限制或暂时剥夺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解决服务。

为了防止权利受到非法限制或侵犯,该法规定了“尊重和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侦查机关正副局长、侦查人员、检察院院长、副院长、检察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定期审查所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发现违法或者不需要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因此,程序执行人尊重和保护权利的责任应理解如下:

首先,在解决刑事案件时,这些人必须尊重相关人的权利,防止侵害他们的行为。在采取诉讼行为,特别是限制或者暂时剥夺相关人员公民权利的强制行为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不得采取体罚被捕人、搜查住所毁坏当事人财产、索取被告人证言等“过激”行为。当发现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时,也有义务运用适当的法律工具及时制止。例如,侦查机关负责人必须改变或者撤销其副手、侦查人员的毫无根据、违法的决定,检察机关必须撤销侦查机关毫无根据、违法的决定,或者对有犯罪迹象的侦查人员提起刑事诉讼。

此外,他们还必须定期审查所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便在刑事案件的实际解决不需要采取这些措施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停止对权利的限制。例如,当他们发现临时拘留非法或不再必要时,应终止或以较轻的措施取代临时拘留措施,例如寄托或禁止离开居住地。

其次,如果这些人非法限制或侵犯权利,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以维护正义,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机关和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其行为和决定负责。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逮捕、拘留、扣押,提起、侦查、起诉、审理刑事案件或者执行判决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侵犯权利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根据刑法第123、124、125、132、280、293、295、296、298、299、300、303和310条),并追究刑事责任。

越南所有刑事诉讼法律文件都统一规定了诉讼执行机构尊重和保护权利的责任。然而,刑事诉讼的现实表明,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犯罪后往往会通过潜逃、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收买、恐吓证人、被害人等方式来阻碍案件侦查。此外,不少涉案公民,如受害人、证人、民事原告、被告等,通常不愿意配合诉讼机构,如被机构传唤时不出庭或提供不真实证言。

为了预防犯罪、便利刑事案件的解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暂时剥夺犯罪分子或者妨碍侦查活动的人的某些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必须源于案件解决的客观要求,因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正义,这是不惜任何代价都无法实现的。因此,程序实施主体在决定实施这些措施之前,必须仔细考虑实际程序的要求、障碍与消除这些障碍的强制措施之间的兼容性以及这些措施可能对相关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产生的不良影响。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实际解决中,应当坚持实现程序目标和保障权利的要求之间的平衡。

程序执行机构和个人在解决刑事案件中尊重和保护权利的责任也基于以下几个实际理由:

首先,为了认定案件事实、伸张正义,法律赋予这些机关和人员“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客观、全面、全面地认定刑事案件事实,澄清犯罪证据、无罪证据以及加重、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节”(《刑法》第十条)。同时,这些机构和个人采取的程序行为大多具有强制性,因此可能会导致某些权利受到限制或暂时剥夺,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内才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超出这些限制的行为将侵犯相关人员的基本权利。

其次,以不同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公民很难通过预防或纠正侵犯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来为自己辩护。这是因为程序实施主体被国家授权,可以要求程序参与者严格遵守其命令,无论这些命令是否合理,尽管他们可以根据该法第三十五章的规定投诉或谴责程序实施主体的违法行为。

其他因素,例如权力的不平衡、程序的实施地点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的心理状态等,都可能成为这些人保护自己免受可能的侵害的难以克服的障碍。可以说,程序参与人的权利是否得到适当尊重或维护并不取决于这些人,而是取决于国家授权根据该法规定的理由解决刑事案件并采取强制措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