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12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投诉法》(以下简称“法”)规定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主管人员的行政决定和行为的投诉和投诉解决。
对干部、公务员处分决定的申诉和申诉处理,也适用本法。
与该法一起颁布的还有《谴责法》。副监察长阮文成表示,用两部单独的法律取代1998年《投诉和举报法》(2004年和2005年两次修订)适合投诉和举报的特殊性。
该法共 70 条,旨在便利个人、机构和组织行使投诉权,并强化国家机构在投诉处理方面的责任。
根据该法,申诉是公民、机关、组织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向主管机关或者个人提出的要求重新考虑其认为违法的行政决定或者行为的请求。
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在越南的投诉和投诉解决将遵守该法,除非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必须客观、公开、民主、及时。
提出投诉的顺序
与1998年的法律相比,该法改变了提出申诉的顺序。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首次投诉,投诉人不仅可以向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人提出投诉,还可以从2012年7月起向该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官员或雇员的管理机构投诉,并且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该决定或行为违反了法律,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中,存在很多人对同一内容进行投诉的情况。该法增加了此类投诉处理的规定,以限制此类投诉造成的负面后果。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对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