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自诉是指私人提起公诉,自诉权首先属于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如今,自诉与公诉并存,但其作用和范围仅限于对某些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已成为次于公诉的地位。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
任何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为均被视为自诉:
个人的指控。
指控犯罪分子犯罪并要求赔偿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直接向审判机构(法院)提起针对被告的刑事案件。现代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不再直接立案,而是请求立案(被害人主动)。
自诉权的行使人是受害人及其亲属或者受害人委托提出检举的人。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中,自诉权可由(i)受害人,(ii)民事原告,(iii)受害人或民事原告的合法代表,或(iv)受害人或民事原告的辩护律师行使。
根据越南刑事诉讼法,公诉适用于几乎所有刑事案件,但根据刑事案件的类型和受害人在起诉过程中的主动性,仍然可以进行自诉。受害人和民事原告及其合法代表和辩护律师(如果有)可以提起自诉。
对于非应受害人请求提起的刑事案件,公诉权优先,且独立于受害人的意愿。在这些情况下,自诉仅作为证明过程(举证责任)的“参考”,并且通常伴随着赔偿要求。不过,法庭在解决案件时仍会考虑受害人的意见。 2003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第十九条规定:
“检察官、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答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合法代理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等,都享有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文件、物、提出主张、民主辩论的平等权利。法院应当为他们行使这些权利创造条件,以查明案件事实。”
该法第28条还首次规定了刑事案件中民事纠纷的解决原则,保证对个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体现了自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该法第 51 条主要规定了受害人提起自诉的法律依据。在调查阶段,受害人有权出示文件、物品和主张,以帮助程序执行机构收集和评估证据,并提出赔偿要求。在审判阶段,受害人可以出庭陈述意见和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第218条规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其他程序参与人(包括被害人、民事原告)有权对检察官的提审意见提出意见,提出请求;检察官应当就每个意见提出论据。”
同样,受害人有权对法院关于被告赔偿和处罚的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第五十一条第二款f点)。受害人的程序行为完全是代表他们的利益和个人利益,独立于检察官在庭审中的程序行为。可以说,遭受犯罪行为损害的受害人享有敌对者的权利。然而,现实中受害者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受害者往往被动参与刑事诉讼。因此,他们在法庭听证会上的作用非常有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