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可能性与土地法的开放性,特别是国内外投资者公平获得土地的机会密切相关。
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可能性与土地法的开放性,特别是国内外投资者公平获得土地的机会密切相关。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前副部长 Dang Hung Vo 博士在《越南投资评论》中讨论了如何更新土地政策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FDI),同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国民议会分别于1987年、1993年和2003年通过了三部土地法,并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了两部修订后的土地法,预计将于10月批准第四部土地法。 1987年和1996年出台了两部外商投资法,并于1990年、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2005年又颁布了《投资法》。
1987年,国会批准了《土地法》和《外商投资法》,但《土地法》没有规定针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具体土地政策。
1993年,第二部《土地法》出台,其中单独有一章规定外商使用土地,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般来说,FDI项目只能从国家租用土地进行投资。
一年后,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租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该条例允许外国投资者对其租赁土地上投资的资产进行交易,但不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直到2003年,为提高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建设成效,第三部《土地法》通过后,有关外国投资者土地使用的其他规定仍保持不变。 2003年《土地法》删除了有关外国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单独章节,以促进外国和国内投资者公平获得土地。
政府还颁布了多项法令,允许外国投资者进行商品房投资并通过国家收回土地获得土地,包括第197/2004/ND-CP号、第84/2007/ND-CP号和第69/2009/ND-CP号法令。
尽管如此,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差异。
截至2010年,外商投资土地近5.6万公顷,其中农用地3.05万多公顷,主要分布在东南部地区、东北地区和北部三角洲地区。其中,外商独资企业约36,500公顷,外商投资合资企业约19,000公顷。
从职能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值得注意的是:
1993-1994年,由于《土地法》和《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租赁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出台,外国直接投资的实际使用资本相对较高,为保证越南稳定的投资环境提供了具体规定。
1998年FDI资本支出大幅下降,此后缓慢增长。
自2004年起,随着2003年《土地法》的开放,扩大了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已支付的外国直接投资再次上升,并且由于政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内外投资者创造了一个真正公平的游乐场,2007年和2008年大幅增长。
最后,过去三年外国直接投资支出再次放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