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公务员”的概念非常复杂,因为其术语和内涵在不同时期不断变化。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越南的公务员和公职制度
1950 年 5 月 20 日第 76/SL 号政府令是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份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文件。根据该法令,只有由革命政府招募和任命在新政府各机构担任正式职务的越南公民才被称为公务员。这样界定的公务员概念是非常有限的。
实际上,从1954年起,第76/SL号法令就不再适用,但也没有被任何文件正式废除。至此,法律文件中的“cong chuc”一词被“can bo, vien chuc”(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词所取代。干部和公职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党的机关、社会政治组织、国有企业或武装部队工作的国家工资人员。因此,与1954年之前的公务员概念相比,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概念非常广泛。
1991 年 1 月 25 日,部长理事会颁布了关于 cong chuc nha nuoc 或国家公务员的第 169/HDBT 号法令。因此,国家公务员都是越南人,他们被招募和任命在国家机关担任正式职务,按一定级别排列,工资由国家预算支付。因此,第 169/HDBT 号法令中定义的国家公务员概念比第 76/SL 号法令中的国家公务员概念要广泛得多,不仅涵盖在政府机构中,而且还包括在国家其他机构中招聘或任命担任某些常规职位的人员。然而,这个概念并不包括那些在国家工资单上以及在党的机关或社会政治组织中担任公务员的人。
1998年2月26日,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干部公务员条例》,标志着公务员立法进程迈出了新的一步。根据该条例,在国家机构、党的机构、社会政治组织或武装部队工作的干部和公务员都是越南人,享受国家工资并由国家预算支付工资。
该条例于2000年和200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2003年的修订有两个引人注目的新颖之处。一是明确国家机关干部、公务员和国营非企业单位(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干部、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第二个新奇之处是,一些在乡级机关工作的人员首次被列为干部和公务员,并因此由国家预算支付工资。
2008年11月13日,国会通过《干部和公务员法》,并于2010年1月1日生效。2010年11月15日,国会通过《公职人员法》,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在这两部法律下,明确了can bo(干部)、cong chuc(公务员)和vien chuc(公职人员)的概念。定义的。干部是指在中央、省、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或社会政治组织中选举、批准或任命担任一定任期的越南公民,以及由国家工资和国家预算领取工资的各类乡级干部。公务员是指在中央、省、区各级党政机关或社会政治组织中招募和任命的、不以任期为依据的军衔、职位或头衔、若干乡级职称、军队和公安部队以及公营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机构中的越南公民,他们在国家工资单上,由国家预算或公营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支付工资。同时,公职人员的概念与公务员的概念有所区别。公职人员是根据工作合同被招募到公共非企业单位工作的越南公民,其工资由这些单位的工资基金支付。
根据《干部和公务员法》,干部和公务员执行公务活动,依法执行任务、行使职权。它们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的:
遵守宪法和法律:干部、公务员执行公务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公务是国家职责。
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务活动必须以服务国家利益为目的,保护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干部、公务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必须为人民服务,听取人民意见。
公开、透明、依职尽责、接受检查监督:公务活动必须由有能力的人员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并接受主管机构和公众的检查和监督。干部、公务员的决定和行为必须明确、透明、合法。
保证系统性、统一性、连续性、流畅性和有效性。公务活动具有系统性,只有从上到下连续、统一、不间断地开展,才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