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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事司法中的犯罪组织

在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公约》)后,总理去年发布了第605/QD-TTg号决定,批准了《公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的执行计划。

核心摘要:在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公约》)后,总理去年发布了第605/QD-TTg号决定,批准了《公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的执行计划。

邓文实和黎春吕克

河内检察大学

在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公约》)后,总理去年发布了第605/QD-TTg号决定,批准了《公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的执行计划。该计划称:“确定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关于预防、惩罚和制止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犯罪的议定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的内容和路线图,有助于完善机构,完善和促进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

本文旨在指出越南刑法与《公约》关于犯罪组织的规定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并对现行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犯罪组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公约》中犯罪组织的定义

目前,世界各国尚未就恐怖主义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一致,但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已达成共识。尽管《公约》没有对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具体定义,但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和犯罪行为的跨国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约》第 2 条 a 款规定:“有组织犯罪集团是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结构性团体,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并一致行动,其目的是实施至少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行为,以直接或间接获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结构化团体是指非随机组成的实施即时犯罪的团体,团体成员的角色不一定明确,成员之间的关系没有维持,团体的结构也不一定有发展。”

上述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规定,明确描述了该类犯罪的犯罪学特征。该公约引入了有组织犯罪的新概念,解决了不同国家现行法律不一致的问题,并对犯罪集团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量化。这一概念有助于对有组织犯罪达成统一的理解,并促进成员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所有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物质利益驱动。这些组织经常犯下的罪行包括谋杀、抢劫、贩卖人口、贩毒、枪支交易、非法运输移民等。

越南犯罪学中犯罪组织的定义

在越南,最近成立了一些犯罪团伙并以犯罪组织的形式进行活动。这些犯罪团伙犯下非法保镖服务、贩卖毒品、组织赌博等多项严重犯罪行为。不幸的是,越南现行刑法没有提供犯罪组织的定义。

现有关于犯罪组织的法理观点指出了犯罪组织的一些典型特征,即犯罪组织是指以获取非法物质利益为目的,实施一项或者多项严重、特别严重犯罪的组织或者组织。

为了正确界定犯罪组织,我们认为应避免以下两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