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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下的土地收回和补偿

新土地法于去年11月通过,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土地法)。该法用了整整一章,即第六章,来规定土地的恢复和补偿。

核心摘要:新土地法于去年11月通过,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土地法)。该法用了整整一章,即第六章,来规定土地的恢复和补偿。

2013年《土地法》明确了土地收回的情形和理由,以方便实际中的土地收回,防止土地收回工作中的随意性。据此,收回土地的情况分为四类:用于国防或安全目的的收回(第六十一条);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恢复社会经济发展(第 62 条);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恢复(第六十四条);因终止土地使用、自愿归还土地或者存在威胁人生命危险的恢复(第六十五条)。与2003年的《土地法》相比,2013年的《土地法》增加了因存在威胁人的生命风险而收回土地的情形。

2013年《土地法》还根据不同类别的特点,对收回的土地和土地附着资产的处理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3年《土地法》对为实施投资项目而划拨、租赁的土地连续12个月内未使用,或者自土地移交之日起超过项目文件规定的期限24个月使用土地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具体来说,如果投资者未能将土地投入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可以延长24个月,投资者必须缴纳相当于延期期间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总额的款项。逾期仍不投入使用的,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不给予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补偿。

对于生产经营用地,2013年《土地法》引入了两种机制。根据第一种机制,国家可以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而收回土地用于社会经济发展。 2013年《土地法》具体体现了新宪法第54条,加强了管理,减少了为上述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况。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62条,国家可以收回土地用于实施国会原则批准的国家重大项目、总理批准或决定的项目以及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根据第二种机制,国家不会收回土地。投资者与土地使用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就生产经营用地的使用达成一致。第七十三条 国家采取政策鼓励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实施生产经营项目或者设施。

关于收回土地的权限,2013年《土地法》还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以决定收回单位、家庭和个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

2013年《土地法》还增加了征地案件、期限、征地损害赔偿等规定。

新土地法规定了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原则。这些原则区分了与土地相关的补偿(第 74 条)和与资产相关的补偿(第 88 条)。

国家收回土地后,对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补偿必须以划拨与收回土地用途相同的新土地的形式进行。没有可供补偿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按照收回决定时省级人民委员会针对该类收回土地确定的具体地价计算货币补偿。

根据2013年《土地法》,补偿费用不仅取决于土地类型和土地使用者,还取决于剩余土地使用期限。

第八十一条规定,使用一次性足额租赁的非农用地的海外越南人、外国驻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收回土地时,按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给予土地补偿。使用国家租赁的按年缴纳租金的非农用地的,国家收回土地后,按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给予补偿。海外越南人使用住宅用地、公墓、墓地以外的非农用地的,将按照具有相同用途的土地进行补偿。无法获得土地补偿的,按照剩余土地使用期限计算货币补偿。

对于由国际或外国组织资助的项目,越南承诺应用单独的补偿、支持和安置政策框架,该框架政策将适用。

对于国会决定或总理原则批准的投资项目,需要搬迁社区,从而影响社区生活、社会经济活动和文化传统的,总理将决定补偿、支持和安置的政策框架。

土地使用者除获得补偿外,还将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支持,包括:稳定生活、稳定生产的支持;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收回农业用地的情况,或对必须搬迁的家庭和个人收回住宅用地和交易和服务用地的组合土地的情况,提供培训、职业转换和就业支持;以及在从家庭、个人和海外越南人收回住宅用地、导致他们搬迁到其他居住地的情况下的重新安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