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越南,封建政权经历了数千年的存在和发展。封建法律是历朝历代最根本、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管辖着当时社会生活的几乎各个方面。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封建法律、风俗习惯和儒家行为准则,形成了规范上至官员下至平民行为的社会规范,为维护王权和社会秩序、国家和平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越南的封建法律,特别是15世纪的《国朝兴禄》(黎朝后期国家皇家刑法),无论在立法技巧还是内容上都具有许多特点。
法律与习俗的和谐结合
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法律、道德、风俗习惯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调节社会关系。与中国、韩国、日本等共享儒家思想体系的东方国家一样,儒家道德准则被越南封建政权视为正统并制度化。然而,除了这些道德规范之外,国内还存在着越南本土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很早就建立起来,并在民族的几千年历史中一直存在,在规范乡村社区的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许多传统道德准则已经具体化为可持续的习俗和实践。
越南封建法律的特点不在于法律与习俗、惯例的结合,而在于这种结合的凝结、尖锐、和谐、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许多法律规范就是这种结合的结果,特别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在立法过程中,越南封建立法者非常重视悠久的传统和做法。大多数关于结婚和离婚、家庭关系、各类合同或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含有民间习俗和习俗。
其次,越南封建立法者合理选择风俗习惯进行编纂。只有与社会秩序和纪律直接相关的最普遍的习俗和做法才能成为法律,例如家庭和谐永续的传统习俗和习俗,其中存在家庭关系的等级制度,在这种习俗下,子孙必须孝顺父母和祖父母,而后者则有抚养前者的义务;感恩、崇拜祖先的风俗习惯。
第三,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没有写入法律,而是由习俗和惯例来规范。它们是长期受习俗和惯例规范的社会关系,并且因地而异。例如,法律并没有提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即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事实证明,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纪律和道德准则,积淀下来的习俗比法律更有效。然而,与习俗和惯例相悖的法律规定却很难进入生活。
可以说,越南封建立法者十分重视传统习俗,和谐、合理、有效地处理国家法律与习俗的关系。
程序制度的特点
由于自然灾害、外敌入侵和内战等原因,越南封建政权下的社会关系经历了多次风风雨雨。村里的人们在社区关系中相互联系紧密,但社区内的利益冲突仍然不少。腐败、骚扰贿赂和压迫无辜人民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社会环境,引发了无数诉讼,促使封建王朝重视程序法的制定。典型的是1718年乐都统国王颁布的一道法令,其中写道:“政治最好以少诉讼为根。虽然法律足够了,但人们提起的诉讼却在增加,而许多官员处理得很粗心,没有设法减少诉讼。这一点必须纠正。现在在颁布之前必须审查和修改旧的规则,以尽量减少诉讼。”
在越南封建法律体系中,法律程序不仅在15世纪的《国朝兴律》、19世纪初的《皇越律》等各种法典的多个章节中得到全面、具体的规定,而且还编成单独的程序法典,即《国朝康同帝乐》。王朝)在18世纪。
《国朝康同帝律》是越南封建法律史上的非凡现象,也是世界法律史上罕见的法律文献。越南封建立法者非常重视程序法,特别是单独制定程序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程序法和实体法。这确实是越南封建法律的一个新颖之处,这在中国封建法律和其他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都没有出现过,并且更接近后来近代的法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