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今年6月通过的修订后的《建设法》,对国有资本投资建设项目提出了新的、严格的管理机制。
今年6月通过的修订后的《建设法》(以下简称“法”)对国有资本投资建设项目提出了新的、严格的管理机制。
该法共有 168 条,还包括许多促进所有经济部门参与建筑活动的条款。
严格建设项目管控
该法规定了不同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实行不同管理方式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项目管理的五种组织形式。国家资助项目必须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项目管理单位。同时,国家资助的特级工程、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国防安全项目,可以设立单独的项目管理单位。
非国有资金项目和特色项目可以聘请管理单位。
对于小型改造或维修项目以及社区参与的项目,其业主可以利用现有的专门部门来管理这些项目的实施。
区域化、专业化项目管理单元是新的管理形式,有利于减少项目管理单元的数量,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能力。
根据该法第 8 条、第 57 条、第 82 条和第 98 条,建设项目还受到国家管理机构和社会的更大控制。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该法要求专门的建设机构加强对工程从立项、设计、预验收到竣工移交的全过程的监督。
该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建设管理机构发布和指导建设规范和标准、评审建设投资项目、基地和施工设计的职权和责任。专业建设机构的评估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有时限。
该法对建设投资活动的业绩要求、建设投资保险、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能力条件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对项目调整、投资总额、投资概算的规定也更加严格。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该法的规定与国际惯例接轨,适用于所有资金来源的建设投资项目。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当事人平等,防止发生复杂的纠纷。